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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依据和标准

来源:刘起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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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依据和标准

一、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6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369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568元,

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626元。

二、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80100)/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数额确定:30/天×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5、本人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元(天//年)×误工时间【或者可按照(2016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费计算公式:陪护人员收入×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护理期限。

7、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准;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50/天计算

:此标准执行至统计局公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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