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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去世,孩子应由谁抚养呢?

来源:张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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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这种地位是因直系血亲关系而确立的,无法被撼动,它不以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条件。即便父母已经离婚,这种直系血亲也一直存在。同理,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也一直存在。

只有在第一顺位监护人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顺位监护人对其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如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去世,那么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则依法可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

在此情况下,作为已经失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定无法接受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离开自己身边,中国有句谚语“隔辈亲”,祖辈对孙辈的亲昵关系更甚。因此在这种情况出现时,还是应本着为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友好协商为宜,这样才能达到祖辈、父辈和孙辈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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