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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的“案由”

来源:张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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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律师,帮客户写好一份起诉状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之一,那么在写起诉状的时候会涉及相关的事项内容的明确和书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事项。

今天我就针对起诉状中明确“案由”的重要性进行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中并无“案由”。

       但为什么“案由”却这么重要呢,且为什么需要在起诉状中有所体现呢。

       首先,案由是什么呢?案由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假如原被告双方就离婚进行诉讼,那么案由就是“离婚纠纷”;双方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进行诉讼,那么案由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举例不难看出,案由的表述就是对案件本身所涉法律关系的一种概括和提炼,能让立案法官通过案由快速了解案件的性质,从而让立案法官能够及时判断出原告立案时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的范围和程度。其次,案由对于整个诉讼的重要性就在于适用法律的明确。在实际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同一的事实可能涉及2至3个不同案由竞合的情况。比如借款合同中有第三人担保,那么债权人起诉时会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两个案由的竞合,这种竞合属于同类型案件性质的竞合,都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再比如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房屋损害和返还租赁房屋的情况,在确认案由是就会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返还原物”两个案由的竞合,这种竞合属于不同类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分析判断后再明确具体适用那个案由。

       当我们在明确某一个案件的案由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法官会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主张的案由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法律问题并要求案件双方结合争议焦点提交相关证据。此时,如果原告明确案由涉及“合同纠纷”但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都不属于“合同纠纷”时,那么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正所谓——“风马牛不相及”。

       因此,明确案件案由是案件取胜的重要关键点之一,当事人需要与委托律师共同明确一个最为适宜的案由再启动案件,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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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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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宇
  • 执业律所: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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