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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是否“部分有效”?

来源:张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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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即夫妻共同财产中“共同”指的应是“共有”,这种“共有”在无其他明确约定下应为“法定共同共有”。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两条法律规定就是明确夫妻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不是只属于夫或妻单独所有,或者按份共有。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物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

 

那么结合题目涉及的夫妻共有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应遵守上述几项法律规定,

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给他人应属于无效,且应是全部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物上是平等的,在没有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前,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无法进行份额析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共有权人可处分自己的一部分权益,所以无论是夫或是妻都可对房屋处分的行为进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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