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次送达文书的时候我都不在家,询问笔录也是跟我儿子做的,突然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告知我任何权利,这样的程序合法吗?”委托人冯先生在见到本所宋律师、傅律师两位资深拆迁律师后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疑惑。


从天而降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将冯先生辛苦建造起来的彩钢房屋没收。而从“立案调查”到做出决定,镇政府甚至没有告知冯先生相应的权利,这无疑是对被征收人法定权利的剥夺。在明所的宋律师、傅律师两位律师给出了肯定答复:“这种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就这样,凭借多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经验,两名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冯先生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


案件事实


2021年,河北省涿州市某镇群众匿名举报,同时经镇政府初查发现,该镇某村冯先生在未办理合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彩钢房屋。


8月10日,镇政府立案调查,并对冯先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启动案涉地块的现场勘验,并对冯先生儿子冯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环节,镇政府于8月30日对冯先生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其“处罚内容、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通知书和告知书均由冯先生儿子冯某代为签收。


2021年9月7日,镇政府正式对冯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拆除违法占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3.依法处以林地部分罚款......,共计19,386.58元。”


镇政府作出决定书的速度如此迅雷不及掩耳,甚至都没有给冯先生留出反应的空间。对于镇政府的这种行为,冯先生总觉得说不出来的蹊跷,遂找到了在明所,委托宋律师、傅律师二位律师代为办理此案。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中,镇政府做了许多事情,包括现场勘察、询问相对人、送达告知书等,但看似滴水不漏的行政执法,在两位专业律师的分析下,仍然暴露出问题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中提及“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这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应当告知听证权,但镇政府并未就此告知冯。


综上,两位律师认为冯先生可就《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我单位具有“行政处罚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镇政府的庭审意见,两位律师予以了铿锵有力的反驳:镇政府仅就该决定书中罚款的“决定”告知了委托人听证权,但没有告知“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决定的听证权,多项处罚仅告知一项,这属于程序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于2021年9月7日对冯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明律师提示


听证程序是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性程序,也是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处罚时所“疏漏”的环节。那么,“听证权”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呢?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当大家在遇到上述情形时,一定要关注行政机关有没有书面告知自己相应的听证权,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若出现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的情况,不要忍气吞声,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必要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