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本所孙律师和张律师的全力救济,湖北省阳新县的罗某可能只能被迫搬迁,因为所得补偿甚至无法养活一大家人。


在镇政府作出《拆迁公告》以及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罗某第一时间就委托了律师介入。2023年4月18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罗某诉镇政府和县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并邀请了40余名县级干部现场观摩庭审。律师的强力介入也引起了地方高度重视,当地副县长、镇长及副镇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应诉。法庭上在明律师慷概陈词,为罗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本所律师的完美救济下,罗某一家老小的合法利益得以维护。


案件事实


罗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A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长期以来,罗某与家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因武阳高速项目,罗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问题,罗某一直未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也就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罗某表示,如果自己签订协议,一大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会被严重降低。


然而,2022年7月22日,镇政府作出了《拆迁公告》,要求罗某服务案涉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拆迁工作,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拆除罗某房屋。罗某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同年11月11日,罗某收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拆迁公告》。随后,拆迁部门对罗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走投无路的罗某被逼走上与之对抗的维权之路,果断委托本所孙律师和张律师律师代理此案,希望律师能及时救助自己于绝境之中。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系超越职权,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实体严重违法。同时,该决定书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起诉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和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诉讼过程


庭上,镇政府辩称:高速公路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罗某所有的房屋属于征拆对象,因此镇政府有权根据县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标准》对罗某作出《拆迁公告》。


县政府辩称: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属于我单位实施征地行为中的过程性行为,对罗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该公告不违反法律法规。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并无不妥。


故请求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罗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镇政府作出的《公告》并非过程性行为,而是对罗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镇政府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拆迁公告》,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以及县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是由修建高速公路引发的征地拆迁纠纷,虽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而征地,但也应当是法律允许范围内。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出发,因修建高速征地和其他项目类型的土地征收并没有太大的不同,都是以维护征收方利益为前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耕地被征收的,补偿项目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在农村每亩地年产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拿最高的10倍算下来,土地补偿可以得到2万元。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乘以土地年产值乘以征收倍数,征收倍数是4-6倍。青苗补助费各省规定不一样,大概是每亩1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