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危房属于严重威胁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建筑。因此,拆除危房利国利民。然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为达到自身目的,往往会强制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房,后进行强拆,给违拆行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在明律师就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被征收的房屋是经过鉴定的危房,委托人不同意搬迁,开发区管委会多次协商未果,以“紧急避险,保障公共利益”为由强拆,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呢?委托人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案件事实:居民房屋遭强拆


管委会:是危房,不拆会威胁公共安全


唐某是福建省莆田市某镇居民,在镇上合法拥有一套房屋,一家人在该房屋中居住了十数年。2020年8月7日,检测公司根据委托作出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楼房安全性等级评定为危房D级”。对于这一鉴定结果,唐某并不意外,但是苦于一家人无容身之处,于是仍旧居住在该房屋内。


同年11月18日,区政府决定对老旧城区改造,作出《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唐某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8月31日,唐某房屋所属的开发区管委会作出《D级危旧房解危通知》,要求唐某在9月5日前自行搬离危旧房。由于管委会当时并未对唐某一家搬离后有任何后续安排,于是唐某拒绝搬离。


管委会见状,于四天后的9日上午组织人员开始强制拆除危房。拆除过程中,唐某出面阻拦,要求管委会出具合法的强制拆除手续。管委会却警告唐某,由于房屋已经属于危房,不拆除会危害公共安全,拆除危房不需要屋主的同意。


经过几个小时的作业,管委会将唐某的房屋全部拆除。由于事发突然,唐某屋内的物品没有来得及转移,一并与该房屋损毁殆尽。


唐某认为,管委会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经过屋主同意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即使房屋属于危房,也是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于是其紧急求助了在明所,希望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


胜诉解析:在明律师一锤定音,


即使是危房,管委会也无权强拆


代理此案的本所律师在详细查阅了相关案卷和法律规定后认为唐某的房屋虽属于危房,但管委会的强拆行为也确有违法之处,于是指导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管委会违法。


法庭上,管委会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管委会也履行了相应的通知程序,行政行为合法;其次,唐某的房屋属于危房,管委会作出的行政拆除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及唐某一家人的财产安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唐某房屋在拆除前已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拆除后区政府也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此,管委会拆除唐某房屋的行为合法。


律师反驳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法律明确了危房管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无此权力”。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拆除危房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也无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职权,因此管委会强制拆除唐某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在明律师的庭审意见,认为管委会辩解“其行政拆除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程序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醒:危房该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才有权力对危房进行强拆,本案的管委会明显不属于上述机关,因此无权强拆危房。


其次,房屋被认定为危房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第一,对危房进行评估调查,并与房屋使用者签字确认。


第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第四,取得批文后及时张贴公告,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


第五,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无论是危房认定的法定程序其他法律问题,作为广大被征收人,我们并不了解。因此,当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时,一定要联系专业律师,如果存在程序瑕疵等法律问题,说不定事情还有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