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怕官,官怕朝廷,朝廷怕洋人,洋人怕百姓”,这是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就普遍流传的一个民谣。时至近代,百姓阶层对公权力的天然敬畏依然存在。


对于这点,河北唐山的李先生深有体会。


2016年,遵化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指示,要求李先生写下《配合征地拆迁保证书》,而后,他去一直没有等来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书》。面对地位悬殊较大的公权力方,李某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发誓要通过诉讼解决此次纠纷,于是果断委托了在明所杨律师与席律师两位律师代理此案。在两位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责令“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对李某的安置补偿作出处理”。


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李某为响应遵化市政府号召,租用A村集体土地建设大棚。2015年11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李某农业大棚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清点后张榜公示,并要求登记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2016年遵化市公安局按照遵化市政府的指示,要求李某写下《配合政府拆迁的保证书》。


2017年3月,李某配合市政府拆除了农业大棚以及相关地上物。但市政府至今没有对李某进行任何补偿。


又是写保证书,又是配合拆迁,到头来啥也没有,这事让李某深受刺激。于是其果断委托在明所杨律师和席律师律师代理案件。两位律师认为,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李某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庭上,市政府辩称:2011年1月18日李某成立“果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在整个征地拆迁中其均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实施行为,故李某并非适格原告。案涉建筑物实际上是2017年3月份拆除,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李某均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并且我单位从未承诺其任何承诺补偿。所以其诉讼请求不合理。


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遵化市人民政府具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市政府邮寄过要求补偿的申请,但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依法作出任何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故判决责令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针对李某的请求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如果没有公安局的介入可能本案就是一起普通的征地拆迁案件,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案公安局人员要求李某写下保证书的情节值得我们仔细揣摩。


国家早就对公安机关参与暴力强拆明令禁止,2011年公安部就下发《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因此,警察不能参与非职务活动,警察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制止暴力强拆的行为,但不能参与到强拆中,如果公安机关参与强拆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