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委托人黄某的房子被征收十七年之后,房主本人才知道这个事。这样离奇的事情竟然真真切切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堪称电视剧中能惊掉人下巴的情节。


不幸中的万幸是,黄某果断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此案在在明所王律师全力救济下,获得公正解决。黄某表示,“老天有眼”, 法院判决下来以后他总算能睡个安稳觉了。


案件事实


甘肃省某村村民黄某,于1995年购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并于1999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67.8平方米,另有四间副房约60平米。购买之后,黄某并未新建或翻建房屋。


2004年,黄某因某罪经甘肃省高院判处了某罪。2008年,由于当地道路改造,该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当时黄某正在监狱服刑,黄某弟弟小黄代替其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其后小丁依据协议领取了11万余元补偿款。


2021年11月27日,黄某刑满释放之后才知晓征收房屋的事,这让他很气愤。在他看来,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8年8月10日,当时自己尚在服刑期,根本没有签字,这样的补偿协议无效。同时这个协议剥夺了黄某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补偿金额畸低,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经多方比较,黄某找到了在明所王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梳理案情,王律师认为征收补偿协议虽由黄某弟弟小黄代签,但征收部门在与小丁签订协议前,并未前往黄某服刑的监狱进行告知、询问、征求意见等,协议签订后也未向黄某追认,协议签订程序违法,遂协助其将征收部门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


征收部门辩称:2008年征收房屋时黄某在监狱服刑,当时其弟弟小黄就征收补偿事宜代为协商并签字,其后又依据协议内容领取补偿款。据此,征收部门对黄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征收部门与小丁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在征地拆迁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规范依据。3.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协议。4.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协议,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协。5.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是否存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本案中,征收部门在与小丁签订协议前,并未前往黄某服刑的监狱进行告知、询问、征求意见等,协议签订后也未向黄某进行追认,协议签订程序重大且违法,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