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领域,行政复议一直是一个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和影响力不言而喻。不少顺利纠错的案件正是通过复议以及诉讼的方式实现与政府的有效沟通。


今天的主人公是来自北京的阙先生,在其没有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就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原本阙先生以为又得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纠纷,谁知在本所资深征拆律师马律师和闫律师的把脉诊断下,该案件仅在行政复议的“路上”就获得高效解决——顺义区政府很快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堪称闪电结案。


案件事实


北京市顺义区A村村民阙某,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其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此后,其一直与拆迁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协议,未果。谁料镇政府直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阙某房屋认定为“违建”。


寝食难安的阙某认为此事一定没那么简单,于是紧急委托本所马律师和闫律师两位律师代理此案,请求两位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于是向区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称:1.“限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侵害了阙某的信赖利益。涉案房屋并非违建,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等证明,其一直在该房生活。2.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并未保障阙某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介入拆迁的违法行政行为。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我单位经过调查得知,申请人阙某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诉讼结果


顺义区政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调查、勘验等基本程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现场调查、勘验时已履行通知申请人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故被申请人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从本案证据来看,申请人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非耕地合同书》,被申请人在未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即将阙某认定为行政相对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判决确认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是不多见的由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的案件,所以小编着重说说关于行政复议的知识点。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先明白哪一些行为老百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3、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级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通知书;

7、拆迁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小编想告诫被征收人,当你知道律师的重要性时,你的案件就已经赢了一半,要学会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