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某区政府在征收了蒋某的土地之后就没有了任何动静,不仅如此,蒋某表示本应该给的补偿到现在却一分都没见着,而且之前给的补偿标准方案也低得没法活,跟拆迁有关的一系列的事压得蒋某直呼喘不上气儿。


不幸中的万幸是,蒋某并不糊涂,感觉到此事极度不对劲的他果断选择走法律途径,最终选择本所资深拆迁律师李律师承办此案。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李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责令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利好判决。蒋某表示,自己总算能睡个好觉。


案件事实


蒋某是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A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后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给予的如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标准较低,并且还没有社保费用,同时失地保障也没有落实到位。蒋某认为该补偿标准会使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因此也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而,在蒋某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其土地就已经被实际占用,并且原承包地上的农作物也被强制清除。随后蒋某向征收部门申请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未获任何回应。


律师办案思路


见回应迟迟未落实,蒋某果断委托本所李律师律师代理案件。李律师认为,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履行法定职责,遂将区政府起诉至成都市中院,并提出:1.确认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对蒋某申请书作出处理。


诉讼过程


庭上,新津区政府辩称:新津区政府具有对蒋某诉请承包地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我单位征地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已经依法履行了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职责,原告蒋某诉请新津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在原告蒋某提交申请书前,新津区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新津区政府不再具有对原告申请书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同时,是否回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


故请求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津区政府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收到原告蒋某申请书后,新津区政府具有首次判断权,应当对申请人土地的征收范围、户内人口、补偿协议签订履行情况、社保安置落实等情况予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新津区政府收到原告申请书后未作处理,存在不当。


故判决: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


在明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一定会被法院予以纠正,因为法律天然赋予了行政机关的权力优势,不可能再因为其不干活让其为所欲为。本篇就来简要介绍一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几种情形:


1.拒绝履行,以明示方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有法定期限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超出法定期限拒绝履行的,才属于拒绝履行。


2.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已经明示即将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明知负有法定职责,但是在法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形。


3.实际未履行,是一种从结果上来考量履行的状况,包括相对人申请履行后没有任何反应、不予理睬以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某种附随义务,不经相对人申请就应当履行的情形等。


4.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指行政机关虽然实施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履行目的的情形。


如果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有上述情形,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诉讼予以维权,因为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