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我住的房子是违法用地,要给我拆除。我试过阻止了,但根本没有用,他们人和机器太多了,很快房子就没了。”委托人张先生激动地对梁律师、贾律师两位律师诉说着自己的遭遇。在听到“违法用地”“暴力拆除”等字眼后,两位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洞察到这极可能又是一起“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有“时间短”、“速度快”“暴力程度高”等特征,于是很快便确定了办案思路,在最短时间内为张先生赢得了诉讼,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保全。


案件事实


委托人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道某村子,因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条件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张先生始终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很快,张先生便收到了当地街道办作出的《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将他的房屋认定为“违法用地,限其限期拆除”。眼看拆迁部门想借自己的手拆除自己的房屋,张先生很不服气,将街道办上述行为告上法庭,还没等到法院开庭,街道办便带人强拆了张先生房屋,而该强制行为的依据正是之前作出的《通知书》。


《通知书》的合法性还没得到定论,就那么着急地拆除房屋?


张先生从征收部门的着急匆忙察觉到了其中的猫腻,于是第一时间委托本所梁律师、贾律师两位律师,希望两位律师可以帮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街道办无权强制拆除他人房屋,即使该房屋可能是违建。其次,强制执行具有法定的必经流程,一个都不能省略。本案中的街道办显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而是匆匆拆除了事,存在流程违法。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街道办的强制拆除系行政违法”。


诉讼过程


街道办辩称,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所以向原告发出《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因原告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被告才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街道办并无强制执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也未经法定流程。综上,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在政府的拆迁活动中,很多百姓会误以为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部门享有各种权力,可以从事各种行政行为,其实这是个思维误区。


法治化时代,各层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日益明确,越权越级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更不用说“无权而为之”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街道办是否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当建设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时,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被告街道办根本就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街道办的强拆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其次要考虑被诉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除了强拆主体缺乏公权力,其实本案中的强拆行为本身存在很明显的程序违法。如被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在作出《通知书》之前也未告知原告相应的申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同时在强制拆除执行前,也未按要求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亦未进行公告、催告、制作笔录等等法定流程。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法治化时代里面再没有“绝对的权力”等说法,任何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都不可能只手遮天。当大家的权利被无情剥夺,当大家的权益被暴力侵害时,请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积极捍卫,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