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少律政剧中大律师在庭上唇枪舌战的激战场面打开了不少被征收人对庭审现场的认知。在诉讼过程中,答辩状是反驳对方观点的其中一个形式。但如果实践中庭审一方并没有提交答辩状,那大概率是无话可说。


河北省某区的委托人杨先生就碰到了“无话可说”的被告。2020年9月9日,当地管委会和自然资源局向杨某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杨某不服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两位被告仅仅提交了有关证据,口头进行了答辩,并未提交答辩状。


该案最终在本所赵律师的争取下,法院撤销了上述决定。


案件事实:


杨某在河北省A区合法拥有宅基地,后该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他并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2020年9月9日,区自然资源局和管委会对杨某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你于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及建房的行为已经违法,我单位已于9月2日责令你限期将房拆除。两日后,依法履行催告。


杨某认为该行为是合法外衣下包裹着违法目的,遂委托本所赵律师代理案件,请求赵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赵律师认为:委托人房屋系合法建筑,该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从实体上看,被告管委会并无查处违建的法定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享有对违建的执法权。本案中,管委会并非本地土地或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享有查处违建的执法权,因此,管委会做出的上述决定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其次,从程序上看,上述决定书并非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部分程序性权利。


于是,杨某将管委会和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


诉讼过程:


两位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我单位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诉讼结果:


河北省A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管委会和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案中,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被告管委会没有作出被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故判决:撤销被告管委会和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在明律师提示:


在之前的案例中,很少出现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常见的是先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然后观察被征收人情况,如果逾期则直接强拆。本案中本案中,被告管委会没有作出被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因此,法院判决“应予撤销”也就变得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