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存在的非常广泛,通常会涉及赡养、继承、赠予与分家析产等内容,如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这类案件处理的财产原则上为父母的财产或是父母与子女共同置办的财产。在实务中,对于分家协议的认定需要考虑分家协议的形成时间、形成背景、参与人员以及单上具体内容进行综合认定。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介绍事后追认的分家协议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


冯某5与王某兰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子冯某2、次子冯某3(曾用名冯某雪)、三子冯某9、长女冯某4(曾用名冯某)、次女冯某1。2005年9月22日王某兰死亡,未留遗嘱。


1974年冯某5在丰台区段庄71号将原有5间北房翻建为北房6间。1989年将北房6间翻建为5间,并翻建东、西房各两间。


2013年9月5日冯某5、冯某4、冯某3、冯某9、冯某1、杜某签订《房产契约》,内容为:“经全家子女和村政负责同志参加共议,邻居老友朱某见证并代书。坐落于段庄71号正房五间,配房七间,冯某5留给自己两间北房居住,其余均归三子冯某9和儿媳杜某所有,老人冯某5晚年生活,所有儿女均应孝敬照顾,目前房产院落仍维持现状,不再进行修改变动。


老人冯某5享有的全部房产份额及个人财产在老人冯某5临终前另立遗嘱处置。此证明一式八份,参加人每人各执一份,村政留存档一份”。并且由丰台区花乡榆树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2016年6月28日,冯某5、冯某4、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8签订《冯某5携子女分家协议》,内容为:“丰台区段庄71号有北房五间,冯某5与王某兰是夫妻关系,王某兰已故,冯某5与子女五人即:冯某4、 冯某2、冯某1、冯某3、冯某8代冯某9经充分友好商议同意,将院内北房东数两间房屋作如下分配:


1.冯某5现居住北方(房)东数两间房屋,人健在时居住并享有分配权力(利),其他子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冯某8代冯某9,遇拆迁平均受分北方(房)东数两间房屋其中一间房屋的份额,冯某5放弃另一间房屋的份额。


2.若冯某5去世后,未进行拆迁且冯某5对院内北方(房)东数两间中的一间房屋未作处分,子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冯某8代冯某9,平均受分北房东数两间房屋的份额。


3.冯某5及子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同意,放弃段庄71号院内其他房屋的权利,不再主张。


4.此分家协议经榆树庄调委会见证下,是签字各方真实意思,永不反悔。”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冯某5携子女分家协议》是否有效。签订该分家协议时,冯某9不在场,由冯某9

之子冯某8代签,庭审中,冯某9对该分家协议的内容认可,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追认;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律师评析】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家族内部兄弟姐妹往往就开始重新重视宅基地上利益,开始分家析产,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在司法实践中,单独提出分家析产的案例非常常见,分家析产与合同效力、所有权确认、继承、赡养纠纷等经常混同在一起,王金龙律师团队近期也代理了山东省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往往历史久远,证据不足,诉讼非常具有难度与挑战,如果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注意寻找专业资深的律师,才能纵横全局,把握案子的脉络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