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说明】


李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起,便在四川省资阳市某村开办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后来,李先生因养殖规模扩大,便于2010年向村委会、镇政府、畜牧站提出扩建养殖场的书面申请。这份申请也由村委会加盖印章注明情况属实,当地镇政府亦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办理完手续,李先生便开始着手建设养殖场,建成后养殖场共有彩钢、砖木结构建筑物、构筑物952.87平米,并有大量附属设施。直至今日,养猪收入仍为委托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2018年,李先生所在村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李先生并未就涉征资产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同年,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拆决定》)。该限拆决定称李先生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便于2011年本村修建彩钢房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责令李先生限期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执行。收到该决定后,李先生就纳闷了。明明自己当初分别向村委会、镇政府、畜牧站提出过书面申请,也都盖了公章,此后养殖场也正常营业,从未有过违规通知书下达,怎么一纳入征收范围,建筑物就违法了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席律师。接案后,通过分析基本案情,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集体土地农用地上农业设施征收补偿问题,而且存在以拆违代拆迁情况,涉征的养殖场面临拆违威胁。


【解决思路】


在后续的法律进程当中,两位律师设计了一套“组合拳”,从两个方面开展法律程序,向征收部门施加压力。一方面,两位律师耐心指导李先生就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养猪收入是李先生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也为了争取后续的合理补偿,那么保住养殖场及附属设施不被拆除是复议和诉讼程序的重点工作。在这个程序中,两位律师找到了以下突破点。首先,多项法律法规均明确表明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即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农业设施,是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本案中市执法局仍以委托人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要求拆除,明显错误适用了法律。其次,李先生建设之初的2010年曾经提出过《申请书》,各部门已经盖章认可,这也表明李先生兴办养猪场的行为,实际上也取得了畜牧部门的确认。那么,其实际已经得到了行政意义上的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具有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赔申34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也持有这样的观点。最后,市执法局并未查明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李先生本身就是本村的养殖大户,原本就在涉案地址建有养殖用房,2010年经确认后又在原有猪场基础上扩建了500平方米左右。而事实上李先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建有近500平方米的猪场,在2010年扩建后才形成了现有的近1000平方米的房屋现状。这一关键事实影响到本案房屋是否能够适用2008年才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但市执法局却误认为李先生全部房屋系在2010年前后才全部建设完成,直接导致其错误适用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于以上情况,两位律师认为养殖场建设不应作为违建拆除,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妥善评估给予充分补偿。


在本程序当中,复议机关对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但是诉讼当中,法院确认原行为违法同时也撤销了复议决定。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此后市执法局再次作出一份《限期拆除决定》,而事实理由均与第一份一致。两位律师再次指导李先生提起了诉讼,但是此次的法律程序却进行得并不顺利,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均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遂指导李先生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再审,四川省高院裁定该案由高院提审。再审提审纠正了以拆违代拆迁的错误行为,在这一过程当中,李先生的养殖场也未被拆除。另一方面,两位律师也设计了辅助程序,通过信息公开手段全面了解项目信息,寻找征收项目违法点作为后续协商的基础。


【案件启示】


本案是设施农用地以拆违代拆迁的典型案例,在一二审均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律师协助当事人坚持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再审,高院提审后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对案涉建筑的合法性判断应当以综合考虑土地性质、建设时间等因素,执法局不应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否认案涉建筑的合法性,更不应草率予以责令拆除。省高院的再审判決贯彻了土地管理法和历年来农业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的诸多文件规定精神,纠正了拆违代拆迁的错误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