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自然资源部近期的接连发文支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望迎来一个集中上马、动工的高潮期,征地拆迁自然也是少不了的。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3份公告是依法必须要有的,少一个征地行为就会涉嫌违法。那么,这究竟是哪3份公告呢?它们的发布顺序是怎样的?农民在见到相应的公告后又该采取怎样的权利救济举措呢?


【公告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被征地农民在一个项目启动后所能见到的第一份盖有县级政府公章的官方公告,它预示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式启动。


第26条中是这么说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事实上,征收土地预公告通常是一份内容简明扼要,篇幅不长的公告。其法定的内容就4方面: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和发布后各种暂停、禁止的事项告知。当然这里面有一个“等”字,不过一般也不会增加太多其他内容。


被征地农民在见到这开门见山的头一份公告后要务必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停止消极观望、等待,尽早投入依法救济权利中去。征地预公告的发布标志着项目进入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阶段,项目方至少已取得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项目的落地将是极大概率的事情。继续抱有等一等、看一看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房屋、土地不会被征收是不可取的。


尽管理论上存在出现签约签不到一定比例项目无法落地的可能,但从实务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是及时收集整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凭证和能够证明其合法的各项证据,为土地现状调查做好准备。土地现状调查是征地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被征地农民家里到底有多少房、承包有多少土地,都要靠这一波调查去认定。


如果存在无证、未经登记、未签合同等情形,就有可能导致居住、使用多年的房屋、土地无法被认定,那么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就会大幅缩水。


三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暂停和禁止”事项,不可试图通过“三抢”行为增加补偿。抢出来的苗木、房屋和附属物属于违法建设,根本不可能取得补偿,怎么抢的得怎么给拆了,还可能要承担一笔不菲的拆除清运费用,完全是作茧自缚。


【公告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两个法定环节进行完毕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就即将粉墨登场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简言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部分内容与征地预公告有重叠,但其更突出补偿安置问题本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近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方案,是针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农户最关心的补偿安置政策的统一告知,其内容条款应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类似,只是一般不针对特定被征地农户而已。


农民朋友关注的给多少套安置房、给多少货币补偿、能不能复建安置、有没有奖励金等等,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统统给出答案。


也正因此,法律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及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提出书面意见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予以明确的公告答复,给出修改或者不修改方案、召开或者不召开听证会的理由。


需要强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时内容、篇幅较为复杂,政府会将其印制成册予以发放,而不是仅仅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这一种形式发布。


被征地农民在此阶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以书面形式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争取联络更多的被拆迁村民形成共同意见。一旦取得了听证的机会,一定要让专业律师代为参与,这样才能让听证会收到应有的效果,而不至于流于形式浪费时间。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未公告方案的情况下直接拿着协议上门入户要求签约是不合法的,农民对此一定要坚决予以拒绝,促使征收方严格履行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从而为自己保住依法救济权利的抓手。


另有一些地方在方案中就把每一户的补偿数额给列明了,这等于将方案和补偿安置决定“二合一”处置。那么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是可诉的,农民可就不是光提提意见了。


【公告三:征收土地公告】


不同于以往“两公告一登记”时代的征地公告,当前及今后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大部分被征地农民早已签完了协议,补偿安置工作就此步入了尾声或者叫“强制实施阶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的作出前提是项目签约率达到规定的比例(一般认为不应低于90%)且组卷报批后取得了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在法律上相当于县级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依法应当是可诉的。


此外,征收土地公告往往会为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落实确定起点时间。譬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就规定,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预示着针对尚未完成签约的“剩余户”将陆续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份决定是对具体农户补偿安置的结论性行为,被征地农民若对此不服一定要及时在律师的指导下复议或者诉讼,抓住提升补偿数额的最后机会。


一般而言,建设项目在取得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先行用地批复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后即可占地动工建设,但开工的前提是依法完成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并严格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地上尚有房屋、青苗和其他附属物存在的情况下,动工建设行为很可能涉嫌违法,农民可及时行使举报要求查处的权利。


综上所述,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公告 就形成了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前两份公告发布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最后那份公告是签订协议达到规定比例的结果。


这样一捋大家就明白了,要把功夫下在前面而不是后面。协议都签得差不多时,剩余户所面临的形势将是被动、不利的,此即所谓“维权要趁早”的意义所在。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这3份公告并不是征地程序中的全部公告种类,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房屋价值总体和分户评估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都有可能会发布相应的公告、公示。农民朋友们要重视整个程序中见到的每一份公告、公示、通知,完整阅读、记录其内容并向律师及时传达,从而跟紧项目推动步伐,不错过任何一个救济权利的机会。(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