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都会按照生效判决载明的期限(比如30日或者60日内)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或者签订赔偿/补偿协议。然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吗?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谈谈这一问题。


【案情介绍】


当事人A与B政府发生行政赔偿纠纷,法院生效判决要求B政府60日内支付当事人A赔偿金C万元,但没有支持当事人A关于要求被告支付从强拆之日起到赔偿款实际支付到位之日止银行同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22版为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两部分,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支持利息诉求的,则在执行程序中无法主张。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从强拆之日起到赔偿款实际支付到位之日止银行同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即属于一般债务利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诉求的裁判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为了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判决支持违法强拆赔偿金的利息诉求;有的法院则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从而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由于生效判决并未判决义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故在执行程序中也不能主张。当然,如果法院支持了该诉求,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是毫无问题的。


以史为鉴,在许多案件中,除了一般债务利息外,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往往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告尚未支付的本金(不含一般利息)×0.000175×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执行领域中被广泛适用,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则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案件执行依据为行政赔偿判决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行政机关拖延履行判决的迟延履行利息作出规定,且《国家赔偿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主文当中也不会写明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这对申请执行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来说造成了困扰,执行法院会认为判决主文没有写,因此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案件也属于行政案件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执行等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般债务利息由生效判决确定,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上述司法解释事先确定的。


具体到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债务利息(即“要求被告支付从强拆之日起到赔偿款实际支付到位之日止期间利息”),法院会在裁判中明确写明是否支持。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即使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没有明确写明,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能够直接计算得出,应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在明律师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并且在代理行政赔偿案件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被告拖延履行行政赔偿判决的情形,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定要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由于房屋土地征收类赔偿款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如果被告拖延履行的时间较长,迟延履行的利息也会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以弥补当事人未及时收到赔偿款的损失。如有需要,可以联系在明律师代理您的强制执行案件,为您争取迟延利息损失。(李鹏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