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只需备案,无需批准,那岂不是意味着可以随便建、先斩后奏了吗?持这种认知的农民朋友可是不少。许多人觉得,反正我是“农地农用”,又没有在耕地上建别墅,备案还不是走个形式,这还不是我自己说建就能建的。不过事实上,以上想法都是对当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的严重曲解,大量的大规模养殖场被认定成违建面临拆除也与此有关。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唠叨一下这里面的事儿。


【要点一:占用一般耕地建养殖场政策收紧】


大家都知道,建设养殖场是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如果占了永久基本农田,那么不用说,拆除复垦没商量。


那么一般耕地能不能拿来占用呢?有的朋友会说了,根据2019年颁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这不就是说一般耕地是允许建设养殖场的吗。


单就这份《通知》而言,或许字面意思确实如此。但政策变动起来却是很快的,2021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指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两相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自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原则后,2020年国办连续针对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发布措辞严厉的政策文件,对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用途管制整体从严从紧,2019年的《通知》精神明显不宜再继续适用了。


请广大农民朋友们牢记,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这才是最新的政策导向。


【要点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明确限制,超标准就会涉嫌违建】


用于建造养殖场的设施农业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两部分。对其具体建设中的规模,一些地方出台了详细的管控政策,可不是农民想怎么盖就怎么盖的。


我们以北京市多部门于2021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为例来看一下:


1.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规模;与生产棚室相连的耳房(缓冲间、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连栋温室(大棚)的内部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超过3米,其它棚室的内部通道宽度一般不超过1米。


这种房屋如果建得过大,就会有“大棚房”违建的嫌疑了,就可能招来土地违法查处。


2.严格按照标准安排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1)服务于设施农业项目的内部道路,作为辅助设施单独计算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宽度(含路肩)不得超过6米。


……


(3)畜禽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8%以内,且不超过12亩。


(4)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3%以内,且最多不超过4亩。


(5)管理用房用地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的20%。


(6)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檐高)不超过7米。设施农业项目四周的围挡按需设置,必须做到可视化,其它构筑物尽量不破坏耕作层。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使用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一样,有着十分严格的规范和标准,绝不是农民可以随意扩建的。


【要点三:“备案”的实质是报批】


前述2019年的《通知》中指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乍一看,这似乎挺简单的,“备案”又不是“报批”,农民建好了把有关材料交上去给乡镇政府留个底不就完了?可惜,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大家去看一看北京市的前述规定就明白了,所谓“备案”是一个完整的程序,由经营者申请、乡镇初审并公示、乡镇组织多部门联审、备案和上图入库5大步骤组成。缺少其中一个,你的养殖场也不能算是完全合法的。


这里在明律师提示大家伙注意一个细节:实践中好多人觉得建养殖场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以《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为依据来查处违建是非法的。


这种认知,可谓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许建养殖场的确不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符合已有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庄规划。


北京市的这份《通知》中就指出,联审会中,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


你看,是否符合规划是需要经审查通过的,如果通不过,那么你的养殖场就建不成。反推可知,若农民未经多部门联审就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一旦其客观上违反了规划,当然有可能被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此为由进行查处。


通览北京市的《通知》农民便不难理解,所谓的“备案”实质上就是审查报批,其审核程序一点儿都不比在宅基地上盖住宅容易。


换言之,对未经前述规定步骤就擅自动工建设的养殖场而言,其被认定成违建的法律风险将始终存在。当事人一定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更不要盲目听信一些“专业人士”建养殖场无需报批的不负责任说辞,尽早补办各种手续、证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才是正道。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绝不能被用作任何非农建设,否则将涉嫌严重的土地违法,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的《通知》在最后明确规定了以下禁止性行为:


1.禁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2.严禁超标准建设农业设施;


3.严禁将农业设施改建、扩建用于“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等;


4.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住宅,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大棚中建设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住宿、停车场、冷链、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不予备案,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也就是说,上面所列举的这些建设行为都不是法律、政策所认可的农业设施建设行为,而是典型的“非农建设”。那么其只能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去搞,而不得“挂羊头卖狗肉”去打设施农业用地的歪主意。


到这里我们希望农民朋友们能看明白,想把养殖场建合法了、没毛病了,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过往的年代里,政策不断在调整变动,养殖场建设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被大力鼓励。由历史遗留原因引发的“无证养殖场”争议也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逐步暴露出来。


那么遇到养殖场要被以违建为名限期拆除、不予补偿等纠纷时,大家一定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努力争取对自己公平、合理的处置、补偿结果,避免自己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