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行政机关未完全补偿到位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安置补偿协议》,与《安置补偿方案》保持一致,以确保当事人补偿利益全额到位。


【案情回顾】


当事人林某某在浙江省XX市XX市XX村拥有600平方米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2020年,当事人林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XX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总回购房源面积为603㎡【建筑面积180㎡以下(含180㎡)属乙方应安置的住宅面积144㎡,3500元/㎡;乙方应安置建筑面积180㎡以上,属乙方应安置的住宅面积423㎡,5000元/㎡;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20%计算(以180㎡为基数),公摊面积为36㎡,1800元/㎡,计购房款64800元】。


而《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营业性用房的安置,临商业街的住宅底层作为营业性用房的,参照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应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30㎡,其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把房屋总面积中予以扣除。安置用房价格计算: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80㎡以下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3500元/㎡价格购买;合法建筑面积在180㎡以上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5000元/㎡购买;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20%计算,以1800元/㎡的价格结算。”


【办案思路】


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变更内容如下:


1.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安置房总面积603㎡*20%=120.6㎡。


具体计算方式为:


①180㎡以下部分:其中公摊36㎡,按照1800元/㎡;144㎡,按照3500元/㎡);


②180㎡以上部分应安置面积为423㎡(其中,公摊84.6㎡,按照1800元/㎡;338.4㎡,按照5000元/㎡)。


2.原告底层住宅用于营业性用房,应安置30㎡营业性用房,面积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内扣除,另行结算差价。


3.申请购置两个车库,按市场价优惠50%结算。


【类似判例】


杭州市某法院判决安置补偿协议中应安置人口由5人变更为6人,即符合安置补偿政策。


【案例总结】


《安置补偿方案》是当事人获得补偿的依据,其规定的补偿是当事人拆迁过程中应当获得的补偿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全额补偿到位。如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未完全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获得全面补偿,且符合方案规定要求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行政协议之诉,获取权利救济。(张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