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关涉征收时,村民要求征收方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金额对自己种植的名贵树种进行补偿,征收方对此不予认可,村民该怎么办?


案件事实


李某,系某市某街道村民,从2002年开始,其陆续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金丝楠木、海南黄花梨、金弹子、红豆树等名贵树种。在李某一家的精心培育和照看下,2010年以后,一部分名贵树木已经开始陆续产生市场价值,红豆树每年都生产出大量的红豆果可以投入市场,有胸径大的海南黄花梨已经可以作为家具的基础材料使用,金丝楠木也长势喜人,总算让李某一家多年的辛苦没有白费,他们憧憬着这些名贵树木很快就能带来可观的收益,每每此时,李某一家人都倍感欣慰,认为以前再苦再累都是值得的,总算等来了开花结果的美好光景。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也就在李某一家设计美好未来之时,2020年,包括李某家承包地在内的整个村庄土地被当地政府纳入征收范围。某区政府于当年3月做出了征地公告,其中所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部分,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按照某区于2017年做出的相关补偿标准,该补偿标准里面并没有涉及到李某一家名贵树木的补偿标准。


2020年4月开始,作为征地的实施单位某区某镇政府开始找李某一家协商,对李某承包地上的名贵树木拟参照其他苗木每亩4000元给予补偿。这下可把李某一家震惊了:这么多名贵树木,征收方竟然按照每亩地4000元的标准补偿。不用细算,这种补偿连这些苗木当初的购入成本都不够。因此,李某一家明确不同意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补偿,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方多次向李某一家传递信息,即如果其不配合将面临强制执行。有个别谈判人员甚至说李某这是杂树,不能算做名贵树木,这让李某一家真是气愤至极。不知经过了多少轮协商,后来征收方的一个领导告知李某其不同意可以进行评估确定。对此,李某一家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积极搜寻评估公司,最后花了几万元钱请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该份评估报告对李某一家的名贵树木评估价值为300多万。拿到这个评估报告后,李某第一时间找到了征收方相关人员。


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征收方居然又不认可该评估报告。李某提出,如果征收方认为其找的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准确,双方可以共同选定评估公司。但对方对李某的提议置若罔闻,始终不同意。就这样,双方的协商又陷入了僵局。到底该怎么办呢?到底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呢?李某一家又陷入了诚惶诚恐之中。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为了李某一家的名贵树木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以下几点可以重点把握。


第一,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要积极地提出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案中,对于李某一家所种植的名贵树木,某区于2017年做出的相关补偿标准里面并未涉及到。也就是对李某一家名贵树木的补偿标准并不明确。对此,李某一家应当积极的对某区的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促使其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调整。


第二,李某一家要求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李某一家种植的名贵树木的价值明显高于一般的苗木,征收方拟参照其他苗木的价格给予李某一家补偿难以体现公平、合理、足额的补偿。既然没有相关的标准可以参考,并且双方又存在巨大争议,依法按照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是首选方案。


第三,对于征收方所说的强制执行的问题,不要被轻易吓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即使李某一家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要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李某一家可以对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不是征收方想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申请的。但是,李某一家对强制执行前的救济程序要积极地提起,不能有权利而不去积极行使。(杨国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