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看似是一个单纯、专业的法律行为,可到了实践中却着实猫腻不少。日前,有媒体披露某市一乡镇城管执法队长以帮助当事人取得拆除违建配合奖励等为由向其索贿210万元,其因被查实累计受贿7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那么,所谓的“拆除违建配合奖”究竟是一笔什么钱?“违建”当事人又该怎样做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配合拆除违建有“奖励”,有法律依据吗?】


拆除违法建筑究竟有没有所谓的“补偿”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是很清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建不补”,这才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的态度。一言以蔽之,违建的存在状态本身就违反了城乡规划甚至是土地管理法规的实施,其自建造、使用之初就没有合法利益存在,自然不应取得任何补偿。


何况大家不要忘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于违建是否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可是有区分规定的:只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会被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般违建”,是有可能不需要限期拆除的。但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观点,是违建就应当不予补偿。


由此看来,单独设置所谓“拆违配合奖励金”的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征收拆迁中设置有奖励政策,鼓励大家早签约早腾房,那是因为征收拆迁所影响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征收人系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让渡自身权利,那么政策上给予奖励就有其正当性。


而查处、拆除违建本来就是法律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其性质在于纠正违法建设存续的状态,并对当事人施以一定的惩戒。在这种类似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中人为设置“配合奖励”,显然在其正当、合理性上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拆违配合奖励”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可控的因素,才使得其被腐败分子盯上,成了侵害群众权益的抓手。


【拆除违建配合奖励无法弥补损失,不能轻易认】


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表示自己的房屋被乡镇街道一调查就成了违建,并被明确告知只能在配合拆除后领取一笔150-450元/平方米不等的“拆违配合奖励金”。而如果逾期不配合拆除腾房,奖励金就会被扣光,房子拆干净了自己也拿不到一分钱。


由此可见,拆违配合奖至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安慰,有可能连建房的成本都无法弥补。当事人切不可寄希望于这笔奖励金而去傻乎乎地签字同意配合,而是要问自己是否想清楚了以下问题:


自己的房屋建造于何年何月?建房时是否取得了村委会、村民会议的同意?是否按期向村里交纳相关费用?是否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件?是否曾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罚款过?是否是自己一家人唯一的居住生活用房?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涉案房屋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被以拆违建的名义拆除,你自己觉得能接受吗?


如果当事人明确自己不能接受最高才几百元的象征性奖励,就不要盲目签字去“配合”,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视,看看是否有依法救济权利的可能性。


毕竟,在谈及拆除配合奖励一事时,乡镇街道往往还没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建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下。


此时,当事人切勿偏听偏信上门人员的说辞而自我认定自己的房子就是违建,也不要轻易受街坊四邻七嘴八舌的影响,而是要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在专业律师的分析下找寻最优的化解矛盾思路。


若当事人打定主意要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就干脆大大方方地无视这笔“拆除配合奖励金”,转而在律师的代理下针对限期拆除决定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同时尽力做好取证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违法强制拆除。


的确,拆违配合奖励金是一笔眼前可得的“既得利益”,但若其与当事人的损失相比差距过大,当事人也要仔细掂量一番其中的轻重,切勿盲目作出让自己后悔的决策。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任何奖励政策都必须落实在纸面上,要有白纸黑字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和标准,而不能任由乡镇街道的人去拿嘴说。无论我们是否接受这笔奖励金,都不涉及要向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行贿、给好处的问题,因为任何工作人员个人都是没有权力改变依法应当作出的处置决定的。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弄清自己的房屋在法律上的状况,真是违建那应当配合,真不是违建也绝不能被轻易忽悠,介乎于违建与合法建筑之间的,就更要努力去争取适当的补偿了。(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