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新京报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市长马宇骏5月20日在接访工作中起身向1200多名14年未落实安置房的拆迁群众们鞠躬致歉,并明确承诺3天内解决过渡费发放、安置房分配、施工进度确定等具体问题。


马宇骏市长在随后指出,对于拆迁居民的历史遗留问题,新官必须理旧账!


23日,新华区主要负责同志也向涉案拆迁群众致歉,并就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与群众代表展开了交流。


无疑,石家庄市有关领导的上述实际举措点值得拆迁领域的所有人为其点上一个大大的赞!


据石家庄市媒体报道,反映问题群众所涉的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2008年项目启动,涉及居民376户,因开发商资金断裂,项目长时间停工,拆迁居民至今无法回迁。


这样一起极具典型性的拆迁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中,开发商固然涉嫌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但在其难以继续施工建设安置房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又是否该负起相应的责任来呢?


【律师解析:商业拆迁地方政府也不能“大撒把”】


本案中所涉拆迁项目启动于2008年,项目由开发商主导并与被拆迁群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涉案项目并非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启动的征收行为,而是过去所说的“商业拆迁”性质。


不过,商业拆迁绝非无法可依,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时就派上用场了。


从旧《条例》的规定上看,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群众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地方政府并未直接介入到这组关系之中,只是对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起到审批和监管的职责。


故此,个案中若出现本案报道中的情形,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往往举步维艰。安置房不能按时建成交付,开发商或已跑路或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赖相,而地方政府当年设立的“拆迁办”很可能早已找不着了。


如此一来,无家可归的被拆迁群众可谓是投诉无门,事情被拖延下来的几率很大,最终走上信访的道路也是老百姓一种本能的无奈选择。


不过,在明律师要指出的是,对于开发商在补偿安置落实中出现的重大违约情形,当初批准拆迁行为的地方政府当然有义务肩负起相应的责任来,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务中,即便这个部门已经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其所负责项目的遗留问题也应当由成立其的县级政府继续负责下去。


《条例》第7条中还有这样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就是说,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需要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开发商需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完成整个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那么出现本案中的“烂尾”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当年的事中监管是否存在疏漏就是值得调查的事情了。


《条例》第38条对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捋下来大家便不难理解,即便是在法规相对不健全的2011年以前,拆迁许可证类项目的全流程也应当是由地方政府来负责审批、裁决和监管的。


而“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时候都不能只管拆不管补。安置房没建起来,老百姓居无定所,地方政府当然是难辞其咎、推诿不得的。


【迟延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该怎样有效救济权利?】


那么当出现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况时,被拆迁群众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呢?在明律师提供以下思路给大家作为参考:


对2011年以后的征收项目,可依据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征收部门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增加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2011年以前的商业拆迁项目,下下策是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法对于普通拆迁群众而言“见效慢”且举证责任重,但作为“标准”的权利救济途径还是要告诉给大家,大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个案中的需要去起诉;


鉴于拆迁安置房的交付事关民生问题,涉案被拆迁群众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寻求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走合法的信访程序,争取直接与有关政府领导见面沟通。也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发送律师函,促使地方政府积极介入解决纠纷。


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协商调解,在提出具体诉求时掌握一定的灵活性。譬如在涉案安置房建设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灵活地选择接受货币补偿和增加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另行选择其他安置房项目落实安置等方法,没必要在一棵树上吊死。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征收、拆迁行为只要做出来了,拆迁方就必须对补偿安置问题负责到底。被拆迁人只要谨慎、仔细地签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妥善保存好协议原件,在安置房交付逾期后主动与开发商、属地政府提出主张诉求,就能在法律上站稳脚跟,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不会落空。(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