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城镇化快速发展,在征收拆迁领域,某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直接跳过法定程序,致使大量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遭遇或者正在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承包地被强制清除的情形。如果您也是其中的一员,在面临此种境地时,请不要惊慌,因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很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清除的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作者丨张新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案例一:当事人冯某在当地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项目建设,冯某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冯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有上千棵葡萄树,以及大量种植葡萄的专业重型设备。在冯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更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便将其承包地强制清除。


案例二:当事人马某,也是在当地拥有合法承包地,承包地内建有看护房、温室大棚,并种植有果树。因费县洪沟河综合治理项目,马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亦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未有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马某的承包地被行政机关用大型机械强制清除。


【案情分析】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尽管两个当事人所在区位不同,但事实情况基本相同,行政机关在征收中所走的路径也如出一辙,给当事人的安置补偿标准都不合理。在当事人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未经法定程序,径行清除承包地,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耕种的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对地上种植的附着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毁坏。


在此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当自己的承包地面临被强制清除的危险时,首先要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拍摄、录制承包地及地上物的原貌、强制清除时到场人员、所用机械、毁坏程度等,这样便于律师介入后可以快速确认强拆事实、责任主体等关键性因素。之后便是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为之后请求赔偿获取有利证据。


【总结】


合法的行政行为,需要具有法定职权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占有权益,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征收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也即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行为,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