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拆项目过程中,常常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相关补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常会采取认定征收人房屋是“违建”,以此来督促尽快签署征补协议,或为了赶工期而进行“拆违”,以此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然而在生活中,常有当事人的房屋建造居住多年没有相应证件,就简单被征收方认定为“违建”且被快速强拆了。那你了解真正“违建”的合法拆除流程吗?


作者丨张菁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受理登记通常为执法部门(一般为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二、实地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并且还要向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件。如果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部门人员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那么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他们出示并记录下相关的信息。另外,相关人员在调查时还要记录下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


三、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具体内容一般为: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四、享有听证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完全可以考虑在此时就委托律师参加。


五、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有权部门调查后,确属违法建筑,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包含的内容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六、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七、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除在经催告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其实,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如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那么可以及时的提出复议和诉讼来维护权益,否则则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救济权利。


八、行政部门强拆过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