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连强律师
183-6580-1465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13715*********756
1261538130@qq.com
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4层(摩天轮东临)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继承案件中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如何分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量:0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扣除已支出费用后,参照法定继承比例予以分配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立遗嘱确定将丧葬费、抚恤金给某人,该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对丧葬费、抚恤金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三)丧葬随礼不属于遗产范围,且日后存在返还的可能。其分配方式应遵循紧密联系原则,即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当地风俗等因素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