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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如何分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量:0

(一)公积金属于遗产范围,在将配偶份额分割后,剩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配继承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扣除已支出费用后,参照法定继承比例予以分配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立遗嘱确定将丧葬费、抚恤金给某人,该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对丧葬费、抚恤金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三)丧葬随礼不属于遗产范围,且日后存在返还的可能。其分配方式应遵循紧密联系原则,即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当地风俗等因素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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