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审查
来源:贾明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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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事实,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也就是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借条。第二,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贷款、还款义务,履行贷款义务也就是说出借人是否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相关证据材料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第三,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出借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在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形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有异议,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当然,出借人与借款人如系特殊关系,比如情侣,那么借款人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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