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惠律师,现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2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秉承“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精益求精、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处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其凭借过硬的业务能力及耐心、细致,尽心尽力的服务态度,赢得了自己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对方当事人的称赞。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等民事诉讼纠纷。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征地拆迁
贾明惠律师,现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2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秉承“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精益求精、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处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其凭借过硬的业务能力及耐心、细致,尽心尽力的服务态度,赢得了自己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对方当事人的称赞。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等民事诉讼纠纷。
双方签订了终止妊娠的协议,男方也给了女方一笔补偿款,事后女方又反悔了,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男方在此情形下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为无效。因此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终止妊娠的协议,但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情形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很多人的感性直观,会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命钱”,就是赔给死者的,所以认为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为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者侵权事件死亡,也就是说死亡事件发生在先,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者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就不能以主体资格行驶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赔偿请求权人为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能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因此也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兄弟姐们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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