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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贾明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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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也就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离婚的,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诉讼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即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的情形下,他人才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之诉。因为在实践中,有很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较多财产,其配偶即不提出离婚,也不照顾对方,而是利用自己财产管理人的身份肆意挥霍对方财产。如果不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将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其不能自己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而依法配偶是其监护人,这就出现了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是同一人的情况,因此需要解决程序人的问题,即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权,也也就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不能由其配偶担任监护人,而是应先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之后由新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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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明惠
  • 执业律所: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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