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惠律师

贾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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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是否有腾房的义务

来源:贾明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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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承租人在租期内将租赁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并未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是直接与承租人签订,故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租期内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腾房,次承租人往往会以合同租期还未到,而拒不腾房,那么次承租人是否有腾房的义务?

1.租赁权本质为债权,为相对权,出租人对房屋是所有权,为绝对权,故,根据民法理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直接对次承租人主张权利。

2.租赁关系的存在,是承租人占有、使用(包括转租)房屋的合法依据,也是次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依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承租人丧失了合法转租房屋的依据,次承租人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便属于无权占有,次承租人以租期未到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3.同时如果次承租人逾期腾房还会产生占有使用费用。

最后,律师提醒:租房一定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被动腾房;另外也避免在次承租人把租期的租金全部交给承租人后,找不到承租人,无法追回剩余租期租金,又要腾房,而造成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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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1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明惠
  • 执业律所: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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