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柳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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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房产中介人员侵占40万购房款被通缉,购房者是否应再次付款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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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侵占40万购房款被通缉,购房者是否应再次付款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牛某
被告:修某1,修某2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修某1得知牛某有龙口市房屋一栋意欲出售,于2019年12月14日与中介方某中介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修某1委托某中介公司购买牛某上述房屋,双方约定房款总价800000元;付款方式首付款300000元;交易成功修某1支付某中介公司房款总价的百分之一作为佣金;修某1支付某中介公司定金20000元;委托期限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备注:房屋内部家具家电价格为9000元......协议签订后,修某1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中介公司安排的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定金20000元,并由某中介公司给修某1出具收条。当日,牛某(甲方)与修某1(乙方)、中介方某中介公司(丙方)在丙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坐落在龙口市的房屋一套。第二条、交易价格。上述房产总价8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此价格为除去相关所有费用后房东净到手的价格)。第三条、付款时间与方式。支付方式:过户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0元的首付款,剩余尾款由乙方向银行贷款支付给甲方(具体事项由丙方协助乙方办理)。第四条、交付时间。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3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结清;第五条、税费分担。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修某2系修某1的儿子,修某1从事教育培训业务,修某2在修某1开办的培训班黄城分店工作,修某2于2019年5月结婚并与修某1分居独立生活。2019年12月,修某1购买牛某涉案房产即为修某2购买并供修某2居住使用。修某1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6日,一审法院判处修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2020年3月16日,修某1妻子柳某转账430000元至修某2账户,同日,修某2转账50000元至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赵某账户,2020年4月6日,修某2又转账380000元至赵某账户。2020年4月7日,牛某及其妻子李某、修某2、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共同到龙口市不动产中心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牛某与修某2在不动产中心签订《龙口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产过户至修某2名下(此时修某1尚关押在龙口市看守所,其同意修某2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手续办理完毕后,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当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409000元(其中9000元为房屋内部家具家电款)转至牛某妻子李某银行账号。三方现场约定待新的房产证办好后,由某中介公司转交不动产产权证给修某2。2020年4月13日,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通过微信告知修某2房产证已办好,4月14日,修某2支付给中介工作人员赵某3323元的过户费及中介费。2020年4月24日,修某2转账400000元至赵某银行账号,赵某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手续及钥匙交付给修某2,修某2开始装修房屋并于2020年5月进住。
另,牛某与修某2及中介公司赵某到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不动产过户手续前曾共同到农业银行咨询二手房贷款审批事宜,农业银行留取牛某方银行账户,以便于支付贷款。之后因修某2妻子征信问题导致农业银行未能审批通过贷款手续。修某2通过其他关系用修某1夫妇名下位于龙口市西城区在其他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2020年4月24日,银行贷款400000元汇入修某2银行账号,修某2联系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赵某让修某2将该款直接汇入牛某农业银行账号,修某2因之前一直通过赵某支付购房款,故其将400000元直接汇至赵某银行账户。2020年5月26日,牛某联系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无果便联系修某2催要剩余购房款,得知修某2将400000元房款交付给了某中介公司员工赵某后即与修某2向某中介公司交涉索要该400000元,无果后,牛某于2020年5月27日到XX派出所报案赵某诈骗其60000元及本案购房款400000元,目前公安机关尚无结果。
【原告诉求】:
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修某1、修某2支付牛某剩余购房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牛某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牛某起诉之日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费由修某1、修某2承担。

【判决结果】:
一、修某1、修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牛某购房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牛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修某1、修某2负担。
判决后,修某1、修某2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柳律师分析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牛某与修某1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该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
修某1购买涉案房产系赠与给修某2,修某2亦接受赠与并与牛某在XXX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修某2并在办理过户手续后通过中介方某中介公司支付给牛某部分房款,修某2系涉案房产实际所有权人,故修某2应对涉案房产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修某2明知剩余房款400000元应该支付至牛某农业银行账户却支付至中介方员工账户导致牛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到卖房尾款,视为修某2没有履行完买房应付房款义务,应继续向牛某支付剩余房款400000元。至于中介方员工赵某没有将修某2支付的房款400000元交付牛某,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牛某主张修某1、修某2承担案件保全保险费,因该费用不属于牛某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善意提醒】:
 涉及房产买卖,案件中的款项数额较大,如果有中介公司介入,一定要选择正规、靠谱、信誉高的公司。另外在涉及具体款项交付时,一定要将款项交付公司对公账户,尽可能避免将款项交付经办人个人,此类纠纷并不少见。一单发生此类事件,很有可能导致购房者“掏两次钱”的可能性,即购房者前期支付的款项需要待相关案件审理结束后退赔、另外向卖房者再支付一次购房款。
选择靠谱中介公司,避免入坑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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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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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柳基伟
  • 执业律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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