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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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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往往怠于将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后用于还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代位提起析产之诉,待法院析产后债权人可再行申请或恢复申请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

    被告甲、乙系夫妻,系争房屋为该二人共同共有。

    2016年1月27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甲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本金本金1893613元并支付利息,后期被告甲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查封了被告甲与其配偶乙名下位于××山区滏东南大街××房屋。后被告乙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并告知原告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因被告甲既不偿还借款也不提起诉讼,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强制执行中的代位析产之诉,代位析产中的代位,是指申请人代替被执行人提出析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析产请求权,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是申请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基础。《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代位析产的提起,是因为作为共有人之一的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析产与否,如何析产将直接涉及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且代位析产后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份额可直接作为执行标的处理,故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即代位析产人对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潜在的份额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此代位析产是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基础的。本案中被告甲对原告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原告成作为申请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在执行过程中,除涉案共有财产外,未发现被告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及二被告共有财产,涉案房屋,为二被告婚后取得,故应属被告甲与被告乙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甲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律师提示

    1、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公示依照登记为原则,两被告即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2、应当对两被告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进行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对被告甲享有胜诉债权,但被告甲和乙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并未析产也未达成分割协议,故原告可以代位析产。

    3、两被告系夫妻,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甲乙对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应当各半。

    综上所述,系争房屋为两被告共同所有,原告基于胜诉债权有权代为提起析产之诉,可以认定两被告在系争房屋中应当各半享有份额。基于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对债务对房产享有的产权份额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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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江华
  • 执业律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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