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有动手打人才算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李小美(化名)与张军(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认识不到一年就结婚。婚后张军(化名)逐渐开始对李小美(化名)爱答不理,并时常对李小美(化名)进行言语上的侮辱,有时候一连个月左右不和李小美(化名)说一句话,对李小美(化名)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李小美(化名)想以张军(化名)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不知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除了行为上的殴打等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外,也包括对精神方面造成的伤害。本案中,男方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女方实施的精神上的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