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父母一方能否随意就更
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离婚后,小孩由女方抚养。后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的姓氏就更为女方姓,男方知晓后,以此为由不予支持抚养费,女方则以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刘远务律师释法:
本案是由一方变更子女姓氏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而引起的纠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原本就可以随父性也可以随母姓,并不是一定要姓父亲的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费问题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是强调改为继母或是继父姓氏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责令改正。因此,本案中,女方的行为并无不妥,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