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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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黔西南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饮酒致人死亡,劝酒过度者的法律责任

来源:徐昌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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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热情又爱劝酒的朋友,感情表达到就好,喝多喝少莫多劝。


案例:饮酒致人死亡酒友被判担责


  案例1:2014年9月17日,太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共同饮酒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

  家住太白县咀头镇的李伟(化名)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致自己及第三人周黎明(化名)死亡,李伟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张小兵(化名)等8人告上法庭,要求8名被告共同承担死者李伟的各项费用及第三人周黎明赔偿费用共计34万元中的40%。

  李伟家属认为,8名被告在与李伟饮酒后明知李伟欲酒后骑车,却没有阻止并尽到提醒和关照义务,对李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8名被告共同赔偿李伟家属3万元。

  案例2:2014年9月15日,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朋友饮酒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进行宣判。

  陈某与石某、林某、严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腊月,陈某邀其余3人聚会。酒桌上4人推杯换盏,闲聊间隙,严某离席下楼,快到一楼时脚下踩空并摔下楼梯。听到酒楼服务员惊呼后,其余3人连忙赶来将严某搀扶至车上,并将酩酊大醉的严某送回家中睡下。次日凌晨家属发现严某大小便失禁,便赶紧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其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将醉酒的严某径直送回家中,但未告知严某家属其摔下楼梯的事实,以至于家属错过了对严某抢救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严某死亡,对此,3被告有共同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判决3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徐律师提醒:强迫性劝酒要担责

  在社交活动中,宾客间相互劝酒、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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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昌兴
  • 执业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2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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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大道金城大厦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