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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是否还可以提起仲裁程序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5 浏览量:0

发生工伤后,很多劳动者为了及时的获得赔付,用人单位为了不上报工伤等因素,双方经常会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私下签署《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协议》,一般这类协议不会存在问题,但是如果遇到劳动者工伤有后遗症、能评伤残、或者其他新情况,劳动者可能会对这类协议反悔,想重新提起劳动仲裁程序,那么劳动者的这类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一、签署工伤赔偿协议,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但同样对于工伤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二、补偿协议不具有排除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效力。

1. 提起变更《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协议》的请求必须在仲裁时效内。

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工伤认定后要求经济赔偿的仲裁时效也为1年,因此必须在上述的时效内提出,否则无效。

2.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协议》必须具有显示公平的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的显示公平,主要是讲《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如果高于或者等于法定的标准则不能要求变更。如何计算法定标准,一般需要劳动者首先去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在确定了级别后,就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赔偿标准来计算法定的赔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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