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阳阳律师

艾阳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远赴千里办刑案,成功摘掉涉恶性质指控

来源:艾阳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人浏览

随着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入了新的阶段,截止2020年4月底,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120个,涉恶犯罪集团9888个,刑拘犯罪嫌疑人388442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67190人,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改善,对整个社会环境起到了良好的净化效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笔者对2019年远赴千里之外的中部地区办理的一起“涉黑涉恶”案件还历历在目。此案也完美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之下的公平正义。此案案发时,正值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如火如荼的进行,恰巧该案涉及的情况又较为敏感,存在“滋扰、软暴力讨债、债务合法性存疑”等问题,且部分被害人掌握比较全面的证据,甚至有完整的视频可以证明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在当时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涉恶性质”并不奇怪。为此类案件辩护,律师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对黑恶势力的定义,以及哪些情况下不认定是黑恶势力的规定有透彻的理解。因为此类案件一旦被认定为涉黑或者涉恶的话,最终的判罚结果必然比一般的刑事案件要重。

案情简介:2014年,刘、王二人成立一家公司,招募已退休的被告加入任公司副总经理、理财部负责人,之后招募相关业务员(大部分为退休工人)并向公司业务人员提出借款要求,同时许诺给予较高的利息回馈。期间,公司业务员向自己亲属吸纳资金,从中提成并获取较高利息。涉案公司得款后即对外放贷,并且每笔贷款都有约定担保人担保。刚开始时,对外放贷的款项也能正常收回,但到了2015年春节前后,债务人开始无法偿还本金利息,公司负责人将情况告知出借人,并开始组织出借人(基本都是公司员工)外出讨债。在此期间,由于相关债务人、担保人逃避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公司负责人开始组织员工以滋扰、发传单、拉横幅等形式讨要债务,并表示“大家的钱都在这里,谁能要回来就先还给谁。”至此,为该案案发埋下了隐患的种子。2019年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后又追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将涉案嫌疑人抓捕到案,并且认定为“涉恶犯罪集团性质”。公司两名负责人被认定为“集团”的首要分子,笔者代理的嫌疑人/被告人职务为公司副总经理被认定为主犯。

案件焦点:

1、 该案虽有“滋扰、发传单、贴大字报、拉横幅、催讨债务”等要素,但能否就此认定为“涉恶”?

2、 该案吸纳资金的活动主要面向公司内部员工及其亲友,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确实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负责人以下的人员是否也应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理范围?

3、 笔者代理的被告根据其职务是否就应当认定为主犯?

4、 本案共涉三节寻衅滋事的指控,其中涉及笔者代理被告人的一起讨债行为中的滋扰、泼油漆等违法行为,仅有被害人一人的证言,且无法与被告供述相互印证,是否能够予以认定?

辩护过程:关于本案是否因具备滋扰等非法讨债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涉恶”?本案的被害人均是涉案公司所放款项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且讨债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春节前后,是在放出去的借款无法收回,存款人(均系公司员工)要求还款的情况下,其在最初的放贷过程中并不存在非法讨债行为。讨债人员基本上是公司员工,且系钱款的实际出资人。公司负责人找来的社会人员系临时雇佣,且参与程度不深。故本案的被告人并非是为实施恶势力犯罪纠集在一起的,也未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针对的对象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且于之后不再自行讨债,而是向法院起诉,大部分债权经法院判决予以认定,也就说法院认定系合法债务,并不存在插手民间纠纷或经济纠纷的情况,认定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依据不足,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也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另一指控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加不是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甚至放眼全国应该都没有一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认定为“涉恶”的。

关于涉案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向不特定多数人吸纳存款”,涉案公司虽然面向内部员工吸纳资金,但明知员工向其亲友吸纳存款仍提供积极协助,且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即固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证据,公司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没什么悬念的,可笔者代理的被告虽然任副总经理且负责理财部,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所谓“负责理财部”,在案并无实质性证据。其自己也不介绍、发展他人来存款,存款的都是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也不拿取任何业务员的业绩提成,更对资金的去向没有管理权、支配权。唯独介绍进来一名业务员,故笔者认为即便认定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应当在该名业务员的业绩范围内,同时应当认定被告系从犯。

关于存疑的一节寻衅滋事事实,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的证言,被告以及同案人员的供述,整个过程存在大量可以做多重解释的行为,比如到底是尾随控制被害人还是被害人提出要找个债务担保人为自己还债。笔者在一份报警记录中发现了端倪,被害人表示,被告及其同案人员尾随控制其至公交车站,阻止其乘坐公交车离去,导致公交车无法顺利离站,公交司机遂即报警。可笔者发现,处警民警到场后并没有带走被告及其同案人员,而是将被害人一人带至派出所,如果当时真的有被害人声称的暴力拉扯阻止其离开的行为,那民警到场后没有做出任何处理,甚至对被告没有进行任何询问就显得非常不符合常理了。且三人的笔录内容各执一词,无法形成印证。故笔者认为,虽然讨债行为确实存在,但无法证明存在被害人指控的尾随控制等非法讨债行为。

笔者在厘清了相关争议焦点与在案证据之间内在的关联之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地位、犯罪作用、证据证明效力、涉恶性质开展了针对性的辩护工作。由于该案较为特殊,笔者采取“以打促和式的辩护策略”,即一方面反驳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逻辑论点,一方面为寻衅滋事罪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最终庭审获得较好的效果,但合议庭仍表示相关争议,可能甚至要上报省高院请示。自此,该案进入了为其半年的漫长等待中。

案件处理结果:庭审时正值盛夏,而案件判决结果出炉时已时值寒冬。最终经过层层上报,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不予支持;虽然最终认定了一起寻衅滋事行为,但却是以“存在合法的债务纠纷,采取非法方式讨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的依据最终认定的;对其中一起笔者被告涉及的寻衅滋事讨债行为不予认定;对笔者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当中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被告获得了在当时能够具备的条件下较轻的判罚结果,其本人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会上诉。虽然该案结果比较理想,但也为公民日常生活中应当时刻谨记遵纪守法提了个醒,切勿以非法手段去实现自身本来合法的权益,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自身以及家庭难以承受的后果。


注: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以上内容由艾阳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艾阳阳律师咨询。
艾阳阳律师
艾阳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05人好评:4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艾阳阳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