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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发热患者的诊疗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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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吴某某因“发热1天、抽搐1天”,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抽搐待查,因病情加重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吴某某到达被告x中心医院二处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患者吴某某系急性呼吸道感染并发病毒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11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患者吴某某的自身因素,本院认定x县人民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共计498681.0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发热抽搐,医疗过错,明确诊断,心肌炎

一.司法案例

201924日,患者吴某某因“发热1天、抽搐1天”,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出院诊断:1.抽搐待查:颅内出血?颅内感染?重型手足口病?中毒性脑病?发热性惊厥?癫痫?遗传代谢性疾病?其他?2.DIC3.心肌损害;4.多脏器功能衰竭?5.凝血功能异常;6.肺出血?7.消化道出血;8.食物药物中毒?9.肝功能损害;10.急性咽峡炎;11.流行性感冒?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

患者吴某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逐渐危重转院到被告x中心医院治疗,被告x中心医院院前急救,初步诊断:1.抽搐待查;2.多器官功能衰竭;3.脓毒性休克;4.DIC5.暴发性心肌炎?患者吴某某到达被告x中心医院二处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坤、原告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8681.01元。

律师点评

本院认定二原告因患者吴某某死亡的损失合计773992.16元,酌情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患者吴某某的自身因素,本院认定x县人民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

.难点解读

患方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错误、治疗用药不当、诊治延误、护理不当,观察病情疏忽、延迟出院、抢救不当、抢救延误等明显、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且被告的过错与患者吴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吴某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医方辩称,患者吴某某因病于201924日在x县人民医院治疗属实,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符合规范,即使漏诊,但用药对病毒性心肌炎有治疗效果。即使鉴定认定为同等责任,但未考虑到诊疗行为对病毒性心肌炎的作用,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责任不超过40%。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病例无伪造的行为,未封存的病历对医疗过错鉴定无任何影响,不影响承担责任。

四.小结

尸检结果表明,患者吴某某系急性呼吸道感染并发病毒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患者吴某某的自身因素和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因素共同参与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形成,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根据《x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同等原因的规定,确认x县人民医院在针对患者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患者吴某某死亡的共同因素,过错参与度为40%-60%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原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2.医疗纠纷:感冒诱发心肌炎至患儿死亡,门诊病历不规范医院需担责。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对心肌炎病情预估不足,未予明确诊断及治疗医院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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