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是由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由专业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律所主任梁波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自2004年开始执业,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法务经验。律所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民商、行政以及公司企业、房地产等诸多领域。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综合
【摘要】原告的房屋已经在拆迁范围之内,因未与当地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以原告房屋为危房为由作出了搬迁决定和拆除决定,并依据其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将原告龙某某位于x市x村房屋进行拆除,2019年10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强制执行决定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将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应确认违法。【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危房一.司法案例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14日、18日向原告下达《危险房屋(迁出)通知书》、《催搬通知书》、《危险房屋搬迁决定书》。2019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屡次未履行依法作出的搬迁决定,逾期不履行,x区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原告不服该强制执行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x010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2月18日对龙某某位于x市x村房屋(编号A3-063)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2019年2月22日,被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原告龙某某位于x市x村x组的房屋进行拆除。2019年10月9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2月22日日拆除原告龙某某位于x市x区x村六组的房屋(A3-063)违法。二.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应终结执行。被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案涉房屋系危房,分别作出了鉴定通知、危房迁出通知、搬迁通知、危房搬迁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书。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依据其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将原告龙某某位于x市x村房屋进行拆除,但该《强制执行决定书》已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生效判决依法予以撤销,故被告将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法院未予支持。三.难点解读行政意见认为,原告的房屋已经在拆迁范围之内,因未与当地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以原告房屋为危房为由作出了搬迁决定和拆除决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记载,房屋危险程度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对房屋进行拆除处理。主管部门认为,被告作为房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管部门,本着财产及生命安全处罚实施应急管理,基础适当,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责任和权利,虽实施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就事实而言该行政行为具有适当性和正当性,合法性由法院决定。之前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已被法院撤销,故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由法院依法判定。即使本案被法院确认拆除是错误的,但是对原告的补偿的价值是没有实质性损害的,可以通过征收弥补的。四.小结原告在x市x村x组车坡拥有房屋一处(A3-065),并有相应房屋权属证书。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在原告不在家的情形下拆除原告房屋2755平方米。x区人民政府在拆除原告房屋之前,应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在原告不寻求救济的情况下再依法拆除,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在本次诉讼中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摘要】原告陈某某于案发当日4时左右入被告x卫生院待产,8:5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09:05分娩出男婴,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后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出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子宫破裂。2020年1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县x镇卫生院在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瘢痕子宫行阴道分娩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子宫破裂的诊治有延误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70%赔偿责任,合计612710.37元+116089.9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瘢痕子宫,新生儿,子宫破裂,损害赔偿一.司法案例原告陈某某2018年6月份怀孕后一直按要求在x市x区妇幼保健院等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至入住被告入院待产前,各检查无明显异常。2019年3月2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陈某某出现不规则腹痛伴胸闷不适,于4时左右入被告x卫生院待产。原告陈某某7时30分开始出现持续腹痛,被告x卫生院医生于8时查房时,医生建议立即行剖宫术结束妊娠。当日08:5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09:05分娩出男婴,阿氏评分2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抢救后于10:20转x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2019年3月4日19:35再转x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抢救。患儿于2019年3月27日09:30宣布死亡。检查产妇子宫右侧输卵管缺失,右侧角部见一约5㎝的穿透性裂口、有活性出血,予以缝合,子宫术口予以缝合后,检查双侧输卵管、左侧输卵管未见异常,术中共计失血约2300ml,予以补液、代血浆、冷冻血浆等纠正休克,术后转送x市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子宫破裂。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谢某某、陈某某赔偿因医疗过失造成其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5300.53元的70%,即612710.37元;向原告陈某某赔偿因医疗过失造成其残疾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842.76元的70%,即116089.93元。二.律师点评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需要通过鉴定予以明确。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难点解读两原告起诉被告x镇卫生院后,本院预立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经双方确认提交的证据和县卫生主管部门封存的医疗病历、检查记录、产程记录的相关病历资料一并提交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经x大学司法医学院鉴定研究所作出鉴定意见。2019年10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变更原预立案诉讼请求,请求判如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对陈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陈某某损伤及其子谢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二、两原告主张各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有合理依据。x县x镇卫生院在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瘢痕子宫行分娩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子宫破裂的诊治有延误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陈某某子宫破裂及其子谢某某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定医疗过失参与度以61-70%为宜。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子宫破裂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鉴定人陈某某本次在x县x镇卫生院分娩时发生子宫破裂,经行修补术等治疗,其子宫破裂处以瘢痕修复,现已属瘢痕子宫。根据文献,瘢痕子宫可以妊娠(怀孕),但相对正常子宫分娩的风险增加(如发生子宫破裂)。但具体到每一例孕产妇,瘢痕子宫至分娩时是否会发生破裂难以准确判断。因此,被鉴定人陈某某今后是否适宜生育(如怀孕、分娩)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故未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四.小结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未及时诊断子宫破裂、胎儿宫内窘迫,导致患儿出生后严重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陈某某身体损害、不宜再生育等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被告x卫生院辩称,对原告的遭遇深表歉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2.医疗纠纷:产妇剖宫产后肺栓塞死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需担责。3.医疗纠纷:完全性前置胎盘行引产,未规范处理胎盘残留致子宫切除。4.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摘要】原告陈某某明知第三人李某为乳腺炎患者,仍为其提供了药物、器械、手法等治疗措施,且原告个人手机及其所工作的美容店存在大量对顾客进行的涉医广告宣传,应视为原告已进行诊疗活动。被告认定原告陈某某虽持有高级催乳师合格证书和按摩师合格证书,但其未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证明。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所在的x市x会所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催乳师证,按摩师证,诊疗活动一.司法案例被告经投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x市x会所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陈某某虽持有x母婴护理有限公司颁发的高级催乳师合格证书和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按摩师合格证书,但其未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证明。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被告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被告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在的x市x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长期开展乳腺炎等诊疗活动,并在店面开展涉医广告宣传的行为,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医用器械、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律师点评原告陈某某明知第三人李某为乳腺炎患者,仍为其提供了药物、器械、手法等治疗措施,且原告个人手机及其所工作的美容店存在大量对顾客进行的涉医广告宣传,上述事实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诊疗活动内容,应视为原告已进行诊疗活动;原告为21位乳腺炎患者进行按摩通乳已构成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事实。本案存在两个违法主体,一个是x市x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乳腺疾病医疗活动,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另一个是原告陈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乳腺疾病诊疗活动,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人x市x会所及陈某某进行罚款处罚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被告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枝卫计医罚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三.难点解读2016年12月26日,第三人李某因产后乳房胀痛到x市中医院进行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急性乳腺炎。李某当天即到原告所在的x市x会所进行咨询,待得到该店负责人官某的肯定答复后,李某当即花2088元在该店办卡,原告陈某某通过按摩、背部经胳走罐、中药外敷等方式对李某的问题进行处理,连续做过四五次后。李某自觉其症状未见好转,遂于2017年1月6日再次到x市x医院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乳腺炎已形成脓肿。李某丈夫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向被告投诉,被告于2017年9月1日收到后,当日即到x市x会所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9月8日,李某再次到被告处进行当面投诉。经调查发现,x市x会所,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批发及零售、家政服务。其店内宣传海报存在涉医宣传内容,有医用神灯器械,其提供的《产后跟踪服务表》中记载自2016年9月3日起原告先后为21位乳腺炎患者提供过服务。原告认为,原告陈某某是x市x会所的工作人员,x市x会所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范围内经营,经营范围含有家政服务,而催乳隶属于家政服务的范畴。原告持有国家颁发的催乳师资格证书,仅在该店开展乳房按摩催乳保健服务,并没有进行诊疗活动,更没有非法行医行为。原告辩称,原告的服务对象均是已婚产妇,除李某外的其他人无任何不满。李某在原告处按摩催乳后又选择在其他私人机构治疗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其本人负责,原告出于信任及尊重同意退按摩费,且在被告介入调查时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从不回避,反而成了被告处罚原告的依据。原告若持证不能上岗,那国家培训颁发此证的目的何在?原告进一步抗辩,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不能仅凭对原告的笔录及李某的个人陈述作为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被告已经对原告所工作的x市x会所进行了处罚,依法不应该再对原告进行再次处罚,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四.小结2017年9月8日第三人李某到被告处投诉其本人因乳腺不通、乳腺炎问题接受x市x会所经营者对其进行的按摩、针刺、拔罐、神灯治疗、药物外敷等治疗活动,疗效不佳导致乳腺化脓、溃烂、穿孔,创伤面积达8cm,要求被告调查处理。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正式立案,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等,确认原告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的情况下,应聘到x市x会所开展乳腺炎诊疗活动。原告陈某某以中药外敷,医用神灯器械TDP等开展乳腺炎诊疗活动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原告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之规定。【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2.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3.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4.医疗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1. 要求医生给复印一份病例----可以。 2. 要求医生开休假条证明----依病情。 3. 出院后需要几人陪护----不可以。
护士违反了护理规范,应在护理部范围内做检讨。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入院时间无关。
依您所述属于误诊,初步判断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医院需要承担因过错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您所述,初步判断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建议您封存并复印病历,通过分析病历来确认医院的过错,并分析医院责任大小,医院需要为其医疗过错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沈文昌律师:“医院改病历目的主要是把问题引向:新生儿巨大,孕妇存在难产因素,所以人工助产导致新生儿左臂受伤。医院在本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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