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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胫骨骨折合并血管神经损伤认识不足,致患者膝上截肢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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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22日,原告因“外伤后左小腿肿痛活动受限四小时”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收住入院。后收住他医院进一步治疗,经过多次手术最终予截肢处理。被告膝上截肢是由于血管栓塞、肢体坏死及感染等因素所致。被告对原告病情的严重性以及转归认识不到位,开放性骨折处理不力,病情变化时处理不够及时。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291751.1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胫骨骨折,血管神经损伤,认识不足,膝上截肢。

一.司法案例

201822日,原告因外伤后左小腿肿痛活动受限四小时到被告x医院有限公司就诊,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收住入院。入院后予跟骨牵引及抗炎消肿、活血化瘀、抗凝止痛等治疗。24日患者患肢肿胀,出现张力性水泡,末梢血运良好,足趾活动可,皮温正常,血压偏低,25日予输血治疗。29日晨患者左足背动脉搏动弱,左足第一第二趾趾端皮温稍低,末梢血运欠佳,左足趾背伸受限;考虑可能存在血管神经损伤,不排除血管栓塞,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当日1116分,患者转至x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

21012:05时在局麻下行经皮左下肢动脉造影,提示左侧股浅动脉下段闭塞,侧枝循环代偿腘动脉、胫腓干、腓动脉显影,胫前、后动脉未见显影,行“血管成形+支架植入术”,术后下肢血供明显改善。214日在腰麻下行“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术”,223日在全麻下行“左下肢创面扩创、VAC覆盖术”,32日再次在全麻下行“左下肢创面扩创、VAC覆盖术”,术中见左小腿创口内剩余脂肪液化,比目鱼肌、腓肠肌等肌群液化坏死。35日在全麻下行“左大腿中下段截肢+VSD覆盖术”。

2019年12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某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91751.17元。被告x医院有限公司垫付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7000元。

律师点评

法院委托x医学会进行鉴定,并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分析说明中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作了详细阐述,鉴定结论与本案案情基本相符。因此,x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x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赔偿70%的损失。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审核总合计416787.39元。

.难点解读

依据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损害后果分析患者左小腿广泛软组织坏死,于201835日行“左大腿中下段截肢术”,目前已装配假肢;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八级。

患者因“外伤后左小腿肿痛活动受限4小时”于201822日入住x医院有限公司,根据外伤史、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检查所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诊断明确;医方予清创缝合、跟骨牵引及抗炎消肿、活血化瘀、抗凝止痛等治疗,未违反治疗原则。患者骨折的部位及程度易合并局部血管、神经损伤,医方对此认识不足,未进行动态的辅助检查。

患方认为,被告膝上截肢是由于血管栓塞、肢体坏死及感染等因素所致。被告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被告错误的诊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0327.28元。

医方辩称,原告诉称其201822日因外伤左小腿肿痛4小时到x医院有限公司就诊是客观事实,x医院有限公司为原告治疗外伤的诊疗行为符合常规,在发现原告发生动脉血栓时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他院进行截肢处理。原告所患动脉血栓是难以预防与治疗的疾病,任何医院对该类病人的治疗截肢可能是唯一的治疗方法,否则将危及生命。然而x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x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显然不当。

四.小结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截肢系因左下肢缺血坏死所致,符合左下肢动脉血栓形成逐渐加重引起慢性下肢缺血的转归。患者损害后果主要与左下肢血栓形成未能及时发现并得到诊治有关,原发外伤合并血管损伤也是其损害后果的因素。x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医疗过错,延误患者左下肢动脉血栓形成的诊治时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2.医疗法律咨询:关于骨折手术后再次骨折相关赔偿问题。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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