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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美容医院执照取得时间延迟,并不必然致约定无法实现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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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田某某与马某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田某某拟投资入股x美容医院,投资方式为田某某以借款方式向马某某支付100万元,如未能完成股份转让及工商登记,溢价赎回田某某所持有的股份,价格不低于出资额的300%。2019年4月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双方就变更田某某获取股权的方式进行过协商,并且不再继续受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期限的拘束,判决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词】 公司法,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美容医院,执业证照

一.引言

公司法案例:美容医院执照取得时间延迟,并不必然致约定无法实现,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田某某与马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5民初71334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7月18日,田某某与马某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田某某拟投资入股x美容医院,投资方式为田某某以借款方式向马某某支付100万元,待x美容医院取得执业证照后,转为x美容医院2%的股权。在x美容医院取得执业证照一个月内,田某某和马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x商业公司将其持有的2%的x美容医院的股权转让给田某某或其指定的其他人。

(二)在马某某取得x美容医院执业证照以后,马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绝履行股份转让义务;在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期间内,如未能完成股份转让及工商登记,田某某有权利要求马某某溢价赎回田某某所持有的股份,赎回价格不低于出资额的300%。田某某主张马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依据合同获取的资金用于医院建设及运营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应当以300%的价格回购田某某持有的股份。

三.裁判结果

田某某和马某某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双方就变更田某某获取股权的方式进行过协商,并且不再继续受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期限的拘束,田某某亦实际享有x美容医院股东的权利,参与经营管理,现其又依据《投资协议》主张马某某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转让股权并变更工商登记进而请求马某某回购股权并支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协议签订后,田某某依约履行了全部投资义务,x美容医院已经于2017年3月27日取得了《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并开业,但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转让股权,并将田某某的投资挪作他用,田某某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应当向田某某支付溢价股权转让款300万元,故田某某诉至法院。

(二)答辩意见:根据协议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要取得执业证照,如果没有取得的话,就应该向田某某退款并支付利息,事实上没有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执业证照,但是田某某也没有主张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所以双方用实际行动达成继续投资的合意,但是退还、转让股权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也就不再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了,而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不再是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三)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x美容医院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执业证照,否则马某某应当承担退还田某某投资款的义务,实际上x美容医院在2017年3月27日才取得执业证照,但田某某并未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马某某亦没有向田某某返还投资款,应当认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表示田某某继续向x美容医院进行投资。此外,《投资协议》的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期限是取得执业证照后一个月内,并非固定时间,如果执业证照取得延迟,相应的变更时间可以随之推迟,并不导致该约定无法实现,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2.知识产权: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网站使用涉案图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法案例:以新药技术折价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履行转让出资义务。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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