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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行伤口理疗,致患者下腹部烧烫伤并继发感染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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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蔡某某到x大一院行剖腹产下一女婴,因被告对原告手术切口进行理疗不当造成皮肤烧烫伤,致使原告切口右上角出现水泡而慢性溃疡,并导致伤口皮肤坏死,留有永久疤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x大一院过错责任为主要过错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9年6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合计26,648.8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剖宫产,伤口理疗,烧烫伤,继发感染

一.引言

剖宫产术后行伤口理疗,致患者下腹部烧烫伤并继发感染,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蔡某某与x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吉0104民初867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6月4日,蔡某某到x大一院待产,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胎儿脐带绕颈,行剖腹产下一女婴,2018年6月8日出院,共住院4天,因被告对原告手术切口进行理疗不当造成皮肤烧烫伤,致使原告切口右上角出现水泡而慢性溃疡,并导致伤口皮肤坏死,留有永久疤痕。2018年8月3日,蔡某某到被告处门诊就诊,诊断为右下腹溃疡。

三.裁判结果

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2019]医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该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认为被告x大一院过错责任为主要过错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蔡某某的疾病及x大一院的过错行为给蔡某某造成的损害程度,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蔡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给予保护。2019年6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合计26,648.89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沟通,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因被告术后护理不当导致原告身体遭受损害,被告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

(二)医方辩称: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已经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我院在原告出院时已经告知原告定期换药控制感染,原告后期感染与医疗机构无关。

(三)医疗鉴定意见:x大学第一医院在为被鉴定人蔡某某剖宫产术后理疗中存在过错;x大学第一医院与被鉴定人蔡某某下腹部烧烫伤1%、Ⅲ,存在因果关系;x大学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蔡某某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鉴定人蔡某某应当承担轻微过错责任。被鉴定人蔡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给予保护。被鉴定人蔡某某本次烧烫伤的护理期应以30日为宜;被鉴定人蔡某某本次烧烫伤的误工期应以45日为宜;(七)被鉴定人蔡某某本次烧烫伤营养费约需人民币3000元。

(四)法院观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庭审中,x大一院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x大一院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射频消融治疗椎间盘突出,应注意无菌操作避免感染发生。2.医疗纠纷:慢性硬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致脑多发出血造成五级伤残。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纠纷:行腰椎管减压术时手术操作失误,损伤神经导致肢体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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