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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对补偿安置协调不成的,应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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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x区管委会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了协调意见。张某不同意该协调意见,提出裁决申请。x管委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2019年3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系x区管委会对张某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意见,在张某对该协调意见不认可的情况下,x管委会应当对案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调不成,行政复议

一.引言

对补偿安置协调不成的,应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与x区管委会、x管委会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6行初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月23日,x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3.711公顷。张某的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因张某与土地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张某申请x区管委会协调处理。x区管委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x[2018]1号《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对征收补偿作出了协调意见。

(二)张某不同意该协调意见,于2018年9月29日向x管委会提出裁决申请,请求对其补偿事宜进行裁决。x管委会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区管委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张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协调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系x区管委会对张某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意见,在张某对该协调意见不认可,协调不成的情况下,x管委会应当对案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x管委会对张某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x管委会作出的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管委会在60日内对原告张某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四.讨论

(一)调通知书:安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张某如选择产权调换,x区管委会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x区松江花园小区、丁香花园小区、灵芝家园小区、东参家园小区回迁区。如选择货币补偿,根据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经济作物补偿的评估价格及土地安置补偿款等,各项共计补偿233585.3元。

(二)原告诉求:协调通知违法,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张某在x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张某认为,案涉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适用抚松县2010年度的产值,补偿标准不合理。在补偿实施过程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公司未进行现场勘察,认定事实错误。评估报告也未向张某依法送达,存在漏项。协调通知中未明确用于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张某从1984年开始合法使用的2700多平米土地未予补偿。

(三)答辩意见: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x管委会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张某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经审查,x(2018)1号《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向张某和x区管委会送达。故张某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四)法院认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根据该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因被征地农民对具体的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方应公开安置补偿明细。4.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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