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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 网购食品无中文标签,违反强制规定购物合同被解除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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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x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x日本丰胸食品,合计以818元支付了商品价款。因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购物合同并退还货款818元,依法赔偿黄某某十倍赔偿金8180元。201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解除网络购物合同,退还黄某某购物款818元。

【关键词】合同纠纷,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中文标签,强制规定

一.引言

网购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强制规定,购物合同被解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黄某某与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491民初18242号”。

二.基本案情

(一)黄某某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于2019年3月15日在x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7盒x日本丰胸食品,每盒价格116.86元,合计以818元支付了商品价款,订单编号为:379639843518824962。黄某某付款后,x公司于3月15日发货,运单号码:75135031596673。黄某某于2019年03月17日收到快递。

(二)收到货品后,经朋友提醒,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涉诉的产品均没有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属于普通食品。

三.裁判结果

201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解除黄某某与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涉案网络购物合同;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黄某某购物款818元;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涉案产品7盒退还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x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黄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判决解除购物合同并退还货款818元;请求判决x公司依法赔偿黄某某十倍赔偿金8180元。

(二)答辩意见: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黄某某系基于网络购物行为产生的合同关系,故黄某某在认为自己采购的商品并不符合自己“生活所需”标准的时候,完全可以行使国家对于网络购物及网上关于客户7天无理由退货的救济权利,进行撤销合同,而黄某某在2019年3月15日分别下单购买,而在3月17日下午收到丰胸产品的快递后,翌日就向贵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让人难以相信其采购的目的是基于自己“生活所需”,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对于黄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公司应将涉案产品货款818元退还给黄某某,黄某某将7盒涉案产品退还x公司。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黄某某曾多次购买食品进行索赔,其对食品标签、进口食品需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上述内容的缺失难以对黄某某造成安全误导。因此,对黄某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合同纠纷: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知识产权:鸡排店使用相似注册商标,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3万元。4.建设工程:模板分项工程已完成结算,剩余工程款应予支付并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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