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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治疗左胫骨骨折时存在过错,致患者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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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戴某某因伤后左膝肿痛伴活动受限1日到被告中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及胫骨近端粉碎骨折,2013年9月16日麻醉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2013年10月14日,原告到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戴某某的经济损失的50%,即51608.7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胫骨骨折,下肢血管,血栓形成

一.引言

治疗左胫骨骨折时存在过错,致患者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市中医院与戴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0402民初1259号”。

二.基本案情

2013年9月6日,原告戴某某因伤后左膝肿痛伴活动受限1日到被告中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入院后结合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及胫骨近端粉碎骨折,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左腓骨小头骨折,头面外伤。2013年9月16日麻醉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主因左下肢骨折术后1月余,左下肢肿胀加重半个月到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胫骨骨折术后,予抗炎、消肿、抗凝等对症治疗, 2013年11月4日出院。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戴某某在被告中医院处治疗,2013年10月9日出院,2013年10月14日即到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参考鉴定意见。故被告中医院应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被告x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戴某某的经济损失的50%,即51608.7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该院为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石膏固定时,却将原告的左大腿根部一直到脚全部用石膏固定,外部以弹力绷带固定。令原告不能理解的是,原告左脚没有受伤,却将左脚也用石膏固定。当时原告本人曾提出不要将左脚固定,医生没有同意,最后将原告的左脚用石膏和弹力绷带全部缠住。我们认为,术后形成多处血栓是因为错误地将左脚也用石膏及弹力绷带固定造成的。我们曾找到主治医生协商解决此事,医生告知去找医务科,医务科说医生没有责任。无奈我们只好诉至人民法院。

(二)医方辩称:原告受伤是基于刑事案件所导致的,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向三被告人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5295.8元,该费用包括中医院和xx省中医院的全部费用,经过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确认,获得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属于重复计算,请求法院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承担赔偿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直接损失之外的合理部分的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本院通过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中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戴某某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构成伤残;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原告的静脉血栓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对原告的静脉血栓形成这一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xx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对被告造成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三期鉴定均为对原告2013年受他人人身侵权作出的评定,与被告关于静脉血栓的形成的侵权没有关系,所以被告不应对原告三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应重视肩关节后脱位的特殊性,以免造成患者肩关节障碍。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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