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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对违法占地建养鸡场的行政处罚,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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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巡查,认定:杨某于2014年7月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养鸡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无该部法律。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xx县南小王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违法占地,法律依据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对违法占地建养鸡场的行政处罚,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杨某、刘某等与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683行初16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9月28日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巡查发现杨某在南xx王乡南杨村违法占地建养鸡场,于次日立案调查、经询问、现场勘测、核查,于2018年10月29日形成对杨某的违法调查报告,认定:杨某于2014年7月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养鸡场。

(二)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杨某于2014年未经批准占用南村西路北土地建养鸡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七条、七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送达回证备注“本人拒收,已拍照送达”。

(三)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杨某于2014年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养鸡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拟对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其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限其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三.裁判结果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无该部法律。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xx县南小王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X政复决字[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xx县南小王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于法无据,应一并撤销。

(二)2019年6月24日法院判决,撤销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县南小王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讨论

(一)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杨某、刘某养殖场:津石高速公路项目系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连接雄安新区的一条重要通道。你户在南xx王乡南杨村擅自建设的鸡场,位于征地红线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征收。经多次与你沟通,你拒绝接受评估价格,因此对津石高速公路建设进度造成严重影响,责令你个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除地面建筑。

(二)原告诉求: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随后,原告针对该通知书向被告xx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4月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19]02号),被告三维持了涉案通知书。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该诉,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断。

(三)答辩意见: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另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系行政处罚程序当中的环节,其后对其违法行为已经另行作出了行政处罚,2019年2月28日xx县国土局即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通知,现房子已经拆除,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起诉要件。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对销售牛肉做出没收并销毁处置,须提供未经检疫的证明。3.行政诉讼:关闸蓄水可能产生房屋受损后果,水库管理人应可预见到。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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