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梁波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综合

医院骗保:医院负责人采取虚假计算病人住院天数,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构成诈骗罪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人浏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ZFW0205:医院院长安排医院的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采取隐瞒病人请假天数和虚增病人住院天数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构成诈骗罪。全文1716字,阅读约需6分钟。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特点之一是这些人都是各医疗单位的关键人物,掌握着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易利用职权犯罪。同时,这些长字号人物大多年龄偏高,文化程度普遍比较高,在医药卫生部门工作的时间较长,社会阅历深,生活经验丰富,心理素质好,作案手法比较高明,反侦查能力强,作案的隐蔽性较强,罪行不易暴露。医疗应建立社会化联合防控体系,有效遏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高发趋势。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评定处方的合理性,约束医生的执业行为;二是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三是加大社会舆论监督,重树医务道德体系。

案例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017)湘1128刑初80号//(2017) 医疗案例 (20)涉医刑事责任 第020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至201512月期间,医院实际负责人马某某安排新田XX医院的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采取隐瞒病人请假天数和虚增病人住院天数的方法,从新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骗取补偿资金35411.68元。

【医院】新田县XX专科医院于2013326日经新田县原卫生局审批成立;201381日经新田县原卫生局审批成为新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新田县XX专科医院成立后至今,法定代表人王某将该医院的全盘工作交由被告人马某某负责。

【院长】虽然无聘书等相关正式的文书任命被告人马某某为新田县XX专科医院的院长,但根据《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表》,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是新田县XX专科医院的实际负责人,行使院长职务,是安排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本院在其指控范围内,综合其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向新田县合管办核实的数据予以认定。经核定,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金额为35411.68元。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出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退缴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一元六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疗系统中职务犯罪的特点之一是犯罪现象群体化。医药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当前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之一是深入医疗卫生系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构筑起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延伸阅读】X035.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XF1017预防接种单位从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给接种人群健康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触犯刑法//X04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YZJA905通过肿瘤科医生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版抗癌药物被认定为假药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YM6305 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承包非法行医 最终导致重大损失 服务站负责人触犯滥用职权罪

以上内容由梁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梁波律师咨询。
梁波律师
梁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梁波
  • 执业律所: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49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