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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取回扣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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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ZFW0051

裁判要点:身为医院骨科诊疗小组组长在诊疗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回扣,并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全文1738字,阅读约需4-6分钟。

医疗回扣】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回扣的现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损坏了医务人员的整体形象,伤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的医患关系,影响了我国医务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社会危害性

受贿情形(1】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情形(2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情形(3】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孙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507刑初396号//(2017) 医疗案例 (20)涉医刑事责任第005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苏州市相城XX医院骨科诊疗小组组长期间,在诊疗过程中,于20121月至2016年初,多次非法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宜春市致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宜春市仁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某所送回扣人民币1139973元,并为其谋取利益。于20121月至2016年初,多次非法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1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2贸易商行实际控制人莫某所送回扣人民币710231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回扣合计人民币1850204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是在医疗活动中收受他人回扣,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被告人构成自首、积极退赃为由,提请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追缴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8502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当前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敢冒被查处的风险,进行贪污、受贿、“回扣”等腐败活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和行业的客观因素。必须积极探索医疗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经,净化医疗环境,还医院一片净土。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院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医疗人员肩负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神圣职责,但医疗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医疗工程、设备及药品等质量下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玷污职业的神圣性,又容易激发医患矛盾,导致医疗信任危机,为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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