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云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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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问题及案例探究

来源:庄云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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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时代重大新增制度,从法律条文到现实生活的衔接仍有一段路程。本文希望探究《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设计及目前日常生活可能遇到的与居住权的纠纷,从而使各位读者明晰居住权对于新时代的意义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居住权的设立、消灭及处分。我国居住权设立的两种方式,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居住权合同通常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如果无特殊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处理居住权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居住权是否已经设立,因为法律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生活中,大量存在口头约定或许诺居住权而不登记的情形。居住权作为物权,同样适用物权法定的原则,没有登记即居住权未设立。

【典型案例】

张老太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年迈体弱。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过户给子女,让子女安心照料自己;但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踌躇不定,前来咨询。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张老太的想法很难完全实现。虽可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其在过户之后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如果子女将房屋出售,张老太的居住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是张老太以及很多老年人的为难所在。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此类问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张老太太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后,张老太仍能够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在张老太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仍享有居住利益,避免居无定所的风险。在居住权设立之后,即使子女出售房屋,父母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要求排除妨害即排除他人对于父母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居住权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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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云艳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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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庄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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