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律师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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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快递丢失包裹如何赔偿?新规有明确规定

来源:周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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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寄收快递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递过程中,经常发生快递丢失的烦心事,如果包裹丢了,该如何赔偿?是否最高只赔快递费的5倍?

案例:

    11月14日,彭女士让袍江的天天快递帮她寄一个包至湖南,快递工作人员上门取货时,她支付了200元快递费,然而几天过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没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工作人员一阵查找后,发现她的包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但他们迟迟找不到具体的原因和线索。事情一度搁置下来,彭女士向快递公司提出了索赔的要求,然而双方几经沟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千元,这让彭女士无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妆品、面膜等,价值近2万元。”彭女士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没提醒她保价,如果当时给她提醒的话,她愿意保价,现在包丢了他们有责任向她作出赔偿。

记者联系了当时为彭女士上门服务的快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单子上有保价的相关提醒和说明,彭女士没仔细看,而且一般的客户都不会选择保价。


一、包裹丢失快递公司能否主张依照《邮政法》第47条赔偿?

   在消费者未保价的情况下,发生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往往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只愿意赔付邮费的3倍,这与消费者邮寄物品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那么,快递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呢?对此,我们需对《邮政法》第47条做出正确解读。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首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只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何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应注意,即使要援引《邮政法》第47条规定,也必须符合该范围。

其次,《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未保价邮件丢失最高赔偿3倍的规定有两个限制条件:1、“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2、“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快递公司援引该条款是必须证明自己充分告知过用户该条款且包裹丢失不是快递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二、包裹丢失快递公司主张按照快递合同约定赔偿限额赔偿是否合法?

   实践中有很多快递公司在包裹丢失后主张按照快递合同约定对未保价商品最高赔付邮费的5倍,对保价商品只赔付上限额度,对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赔偿,这种主张是否合法呢?

1、  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

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实际形成的是运输合同,消费者为托运人,快递公司为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快递公司证明包裹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包裹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快递公司单方条款约定无效

那快递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否有效呢?民事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损害赔偿的承担,快递合同表面看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似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但快递合同比较特殊,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印制的快递单是事先印刷好的属于格式合同,因此快递合同中赔偿限额的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

    二十二条第三款 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律师解读:

新规实际上确定了包裹如果是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遗失或损毁,原则上应按实际价值赔偿,并不以是否保价来区分赔偿责任。只是在双方都无法确认价值的情况下,快递公司赔偿有上限,及邮费的十倍,最高不超过800元。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发生纠纷后,是否能够证明所寄送的包裹的价值是最关键的。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寄送价值较高物品时,保留好发票等证明价值的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对打包过程进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寄送时尽量选择保价,这样的情况下,你可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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