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系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敏律师的主要执业方向为商事诉讼和家事诉讼,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曾代理嘉兴某汽车4S店股权代持纠纷、嘉兴某制造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浙江法院首例第三方支付合作纠纷、嘉兴某著名网络平台主持人离婚纠纷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周敏,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系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敏律师的主要执业方向为商事诉讼和家事诉讼,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曾代理嘉兴某汽车4S店股权代持纠纷、嘉兴某制造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浙江法院首例第三方支付合作纠纷、嘉兴某著名网络平台主持人离婚纠纷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
典型案例:1、乙于1990年12月从甲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在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994年12月27日。甲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了借款。同时,合同约定上述借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甲于1995年11月起诉乙、丙,要求乙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丙承担保证责任。2、乙于1990年12月从甲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在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994年12月27日。甲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了借款。同时,合同约定上述借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甲于1997年11月起诉乙、丙,要求乙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丙承担保证责任。律师解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未提起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需注意,不同保证方式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不管保证方式如何,但一定需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并把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案例1中丙为连带保证,债权人甲必须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1994年12月27日六个月内即1995年6月27日前向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在此期间单独向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甲1995年11月才起诉,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例2中丙为一般保证,甲必须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1994年12月27日两年内即1996年12月27日前向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甲1997年11月才起诉,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律师提醒: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非常重要,如果不约定,仅仅只有6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建议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保证人来说,要么不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6个月。对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时需特别注意,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人在签字确认的时候需谨慎考虑。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例1: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为出借人,邓先生为保证人,三方在借条上注明:如王先生到期不能清偿,由邓先生负责清偿。债权到期后,李先生直接起诉邓先生要求清偿。案例2: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为出借人,邓先生为保证人,三方在借条上注明:邓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到期后,李先生直接起诉邓先生要求清偿。案例3: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为出借人,邓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债权到期后,李先生直接起诉邓先生要求清偿。律师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例1中邓先生为一般保证人,债权到期后,李先生需先要求王先生还款,在王先生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后才可向邓先生主张保证还款责任。案例2和案例3中邓先生为连带保证人,王先生在债权到期后可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需明确约定自己的保证责任,如果仅仅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往往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如果约定在借款人无法清偿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出借人首先必须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在其无法清偿(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也注意要么不约定保证方式,要么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及时追讨欠款。
1、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身份的确定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典型案例:(2016)鲁02民再12号崔某与阮某、刘某民家借贷案2008年11月14日,陈某向崔剑出具《还款协议》,内容为陈某欠崔剑本金200万元、利息损失费用70万元,共计270万元;2008年11月18日归还50万元,2008年12月10日归还50万元,2008年12月底归还100万元,余款70万元于2009年元月30号之前全部还清;经双方协商,如款项按本协议规定时未还清,我本人陈某愿意用个人及公司资产做抵押,洪洞洗煤厂库存原煤以实际成交价变现还款。阮雅玮在该协议上签署“洪洞隆盛选煤厂”并签字。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认定阮某为保证人,二审法院又改判认为其为见证人,再审法院最终认定:“根据阮某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的事实,结合崔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阮某系保证人的身份,本案中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律师点评:(1)民间借贷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务必需在借款协议上标明保证人并要求保证人签字,如果没有明确注明保证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保证人身份的话,仅有签字很难被认定为保证人。(2)对于第三人而言,轻易不要在借款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即使要做见证,签字的时候务必标明“见证人”字样,否则,很容易被误认为保证人,需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要看是否属于工伤还是自己受伤,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应该属于工伤,保留好相关证据,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子女抚养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有利孩子成长原则由法官判定,两个孩子一般一人一个;房子分割需区分是否共同财产
收集证据,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
根据标的额和案件复杂程序以及预期目标,具体情况需要面谈具体确定,可以联系到所洽谈
认定工伤前提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遭遇非自己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单位不予申请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
用户评价:感谢律师百忙之中及时解答。
用户评价:律师很专业,感谢您的解答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指导,非常感谢!